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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巴林右旗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11-06 10:20
收养登记服务指南
巴林右旗民政局 发布
收养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内蒙古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主要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
三、实施机构
巴林右旗民政局
四、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特殊程序)
五、承诺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特殊程序)
六、结果名称
收养登记证
七、结果样本

八、收费标准
否
九、收费依据
否
十、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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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份数 及规格 |
纸质版/电子版 |
材料样本 |
电子表单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是否可容缺 |
可容缺时间(日) |
|
1 |
《收养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版 |
收养登记申请样表 |
收养登记申请空表 |
巴林右旗民政局 |
|
否 |
|
|
2 |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收养人、送养人夫妻双方均要提供)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版 |
|
|
公安机关 |
|
否 |
|
|
3 |
结婚证。(收养人、送养人夫妻双方均要提供)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版 |
|
|
公安机关 |
|
是 |
4 |
|
4 |
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版 |
|
|
公安机关 |
|
否 |
4 |
|
5 |
收养人收入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版 |
|
|
银行流水或单位人事部门 |
|
是 |
4 |
|
6 |
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版 |
|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是 |
4 |
|
7 |
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版 |
|
|
卫生健康部门、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单位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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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亲属关系证明(收养三代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版 |
|
|
公安机关、公证机构 |
|
是 |
4 |
|
9 |
特殊困难证明(送养人) |
原件 |
1 |
纸质版 |
|
|
|
|
是 |
4 |
|
10 |
被送养人身份证明(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8周岁以上儿童需要到办理现场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版 |
|
|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
|
是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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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死亡、下落不明证明(单方送养)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版 |
|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法院 |
|
是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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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近期免冠黑白照片合影、单人(2寸)各一张 |
原件 |
1 |
纸质版 |
|
|
申请人提供 |
|
是 |
4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准予批准
十一、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收养登记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巴林右旗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专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审查
巴林右旗民政局对基本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进行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
3、决定
巴林右旗民政局在1个工作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按照程序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批准决定。
十二、办理形式
1.窗口受理:巴林右旗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专区
2.网上办理:暂无网上办理。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办理地点
地址:巴林右旗查干沐沦街125号,巴林右旗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专区。
十五、办理时间
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十六、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巴林右旗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专区
(二)电话咨询 0476-6225793
(三)网上咨询
https://zwfw.nmg.gov.cn/city_index?regionCode=150423000000&record=istrue
巴林右旗政务服务网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巴林右旗政务服务中心1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2.“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
(三)网上监督投诉

(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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