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鑫磊矿业有限公司查封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6-15点击人数: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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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右旗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右 环查(扣)字〔2017 〕1号
巴林右旗鑫磊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1504230505565923
地址: 巴林右旗大板镇十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丛日红
我局于 2017 年6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碎石破碎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或者喷淋等防扬尘措施有效控制粉尘排放,导致大量粉尘扬散。
以上事实,有 我单位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0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4条第6项的规定,我机关决定对你(单位)1台破碎机、1个电表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30日(时间从 2017 年 6 月15 日起至2017 年 7 月 15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区,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林右旗人民政府或者赤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巴林右旗环境保护局
2017年6年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