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 | 王浩 | ||
| 处罚事项 | 未按照环评及审批要求配套建设生产锅炉脱硫设备并已投入生产。王浩作为主要负责该公司生产、环保设施运行及环保相关工作的人员,是此次环境违法行为整改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应负有直接主要责任。 | ||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15 16:00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23〕24号 |
蒙公网安备150423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