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通知公告>调查征集
来源: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01-11 15:43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内蒙古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区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140 号)和《巴林右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五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巴林右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现已完成了初步审查论证,并征求了11个部门意见。
按照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矿产资源规划属于重大行政决策,需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因此,公众参与程序拟采取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2月7日17时30分止
(联系人:冯云飞,联系电话:0476-6179012,邮箱:nmyqgt@163.com)
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11日
巴林右旗矿产资源规划
(2021-2025年)
巴林右旗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 录
总 则 1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2
第一节 现状及成效 2
第二节 形势与要求 6
第二章 指导原则与规划目标 8
第一节 指导思想 8
第二节 基本原则 9
第三节 规划目标 9
第三章 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11
第一节 允许勘查开采区 11
第二节 限制勘查开采区 12
第三节 禁止勘查开采区 14
第四章 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 15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15
第二节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16
第三节 矿业权优化调整与转型升级 16
第五章 规划区块划定与监督管理 20
第一节 勘查规划区块 20
第二节 开采规划区块 22
第六章 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地质环境 24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0
为推动全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推进资源高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四轮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509号)、《巴林右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五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规划,编制《巴林右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规划期调控全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推进矿业绿色低碳发展、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勘查与开发利用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是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本《规划》适用范围为巴林右旗所辖行政区域。
本《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2021-2025为规划期,展望至2035年。
巴林右旗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北部,地处大兴安岭南麓成矿带,矿产资源富集,已发现的矿藏金属及非金属30余种,矿床、矿化点120余处,资源价值达400亿元以上,潜在价值达1000亿元以上。
截至2020年底,已发现矿产24种(含亚矿种),纳入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种16种。现有矿区21个,其中金属矿区17个,涉及主要矿种有铅、锌、银、铜、锡、铋等,煤炭矿区1个,非金属矿区3个,矿种为方解石、普通萤石和玉石。
金属矿产资源丰富,铅资源储量35.49万吨,锌资源储量64.83万吨,银资源储量4987.6吨。非金属矿产主要包括沸玉石、普通萤石、方解石、硫铁矿等,其中玉石资源储量2.09吨。能源矿产为煤炭,资源储量0.02亿吨。
专栏1 巴林右旗主要矿产资源储量表
|
序号 |
矿产名称 |
资源量单位 |
资源量 |
|
1 |
煤炭 |
亿吨 |
0.02 |
|
2 |
铁矿 |
矿石亿吨 |
0.04 |
|
3 |
铜矿 |
铜万吨 |
8.92 |
|
4 |
铅矿 |
铅万吨 |
35.49 |
|
5 |
锌矿 |
锌万吨 |
64.83 |
|
6 |
钼矿 |
钼万吨 |
2.61 |
|
7 |
钨矿 |
钨万吨 |
0.25 |
|
8 |
锡矿 |
锡万吨 |
0.98 |
|
9 |
铋矿 |
铋万吨 |
0.04 |
|
10 |
银矿 |
银吨 |
4987.6 |
|
11 |
镉矿 |
镉吨 |
1382.96 |
|
12 |
玉石 |
矿石 万吨 |
2.09 |
|
13 |
普通萤石 |
矿石万吨 |
0.02 |
|
14 |
方解石 |
矿石万吨 |
139 |
|
15 |
砷矿 |
矿石万吨 |
1.21 |
|
16 |
硫铁矿 |
矿石万吨 |
36.57 |
截至2020年底,全旗共有探矿权23宗,总面积达102.37平方千米,矿产勘查程度总体较高,以详查为主,多金属矿2宗、铅矿8宗、铁矿1宗、银矿3宗、铜矿7宗、锌矿1宗,叶腊石矿1宗。
截至2020年底,全旗矿山共40个,其中大型矿山1个,中型矿山9个,大中型矿山比例为25.6%。开发利用的主要矿种有铅、锌、铜、银、大理岩、高岭土、闪长岩、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建筑用砂、普通萤石等17种,主要为非金属矿山,共28个,金属矿山12个。
截止2020年底,本旗共有2家矿山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在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减排、环境保护、社区和谐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全旗绿色矿山建设起了示范引领作用。
上轮规划实施以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逐步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矿业可持续高速发展,为本旗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上轮规划实施期间,完成1:5万矿产地质填图、土壤测量、遥感解译1097 km2。矿产勘查取得了较大突破,银矿资源储量增加2982.37吨,铅矿资源储量增加3.61万吨,锌矿资源储量增加3.86万吨,玉石资源储量增加1万吨。
规划分区划定合理,严格执行分区管理。落实重点勘查区4处;划定禁止开采区,禁止区内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未新设矿业权,禁止区内涉及的14家工矿企业全部完成退出。
矿产资源开发结构得到优化,节约集约水平不断提升。本旗通过矿业转型升级,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实现了矿业的持续发展。大中型矿山数量由2015年的0个增加的2020年的10个,大中型矿山比例25.6%。重要矿产资源规模化开采水平逐步提高。
矿业生态文明稳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成效显著,绿色矿山建设得到了矿山企业的积极响应。全旗已有2家矿山纳入绿色矿山建设名录。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加大,成效明显。上轮规划实施期间生产矿山治理恢复面积为0.82平方千米,治理金额1637.84万元。历史遗留矿山治理面积0.16平方千米,治理金额817.59万元。无责任主体矿山治理面积0.69平方千米,治理金额1651.57万元。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不断深化,市场配置资源能力加强。开展了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和煤炭资源领域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梳理了矿产资源政策法规文件。进一步健全了矿业权市场交易体系,全面推进了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优化矿业权审批程序,提高了矿产资源管理审批效率。
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要求矿业走绿色高质量发展之路。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化,更加突出生态的重要性,强调尊重和保护环境。“十四五”中国正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仍将持续增长。在短期内,我国矿业发展的根基不会动摇,对地质找矿的需要仍将维持在高位水平。
国家、自治区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给本旗带来了新的机遇。秉承“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工业经济持续保持稳定增长的运行态势。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业、地质条件的全面要求,公益性调查及服务性领域面临新的契机,农业集中区的地球化学调查、地热等新型清洁能源调查等项目的投入不断增加。近年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断增加,硬化街巷、危房改造等一大批重点基建项目已经或即将开工,产业园区建设及基本设施配套道路建设项目积极推进,进一步增加了对砂石土的需求量。随着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和国家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对本区绿色勘查、绿色矿山以及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带来利好政策、时机。
矿产品需求结构变化要求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矿产资源利用方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大宗矿产需求保持高位,新材料、新能源矿产需求快速增长。重点围绕“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以科技项目建设、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壮大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提高科技服务水平为目标,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努力营造创新环境,不断提升全旗科技创新水平,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
本旗矿业经济发展的优势在资源、劣势在科技,长处是硬条件在不断改善,短处是软环境配套不足。随着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绿色勘查、绿色矿山以及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势在必行,实现矿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的任务艰巨。
综观全旗矿业经济发展形势,机遇与挑战并存,总体机遇大于挑战。因此须立足客观实际,对优势矿产资源要加大勘查开发力度,促进矿业经济快速发展。同时将发展绿色矿业提到战略高度,加强绿化建设和生态修复,加快形成绿色生产体系和矿业转型升级。不断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创新,充分发挥矿业经济对社会经济的带动作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自治区“两个屏障”、“两大基地”、“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认真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为主线,强化资源保障能力,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构建矿业绿色发展新格局。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强化水资源刚性硬约束,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各个环节,提高准入门槛,将各类勘查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全面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综合勘查、综合开发,强化资源保护,集约集聚开发,持续开展开发利用总量调控,将资源更多地留给子孙后代,构建以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为主体的矿产资源集约集聚、规模化开发格局,保障国家战略性矿产供给。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治理。坚决遏制矿山环境问题增量,加快消减矿山环境问题存量,做到“老账加快还,新账不再欠”,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分类、分区、分阶段实施管理。
坚持改革创新,规范发展。加强矿种差别化和区域差别化管理,深化勘查开发管理制度改革,落实自然资源工作新的职责定位。
到2025年,勘查开发空间布局更趋合理,绿色勘查开发格局全面形成,呈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新格局。
划定更为合理、管控更加有效的矿产资源允许、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等分区,与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全旗矿山规模化程度明显提高,科技投入逐步提高,矿山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矿山“三率”水平达到国家标准,资源就地转化率逐步提高。
绿色矿山建设持续推进,2025年底前,全部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逐步退出市场。
强化生产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严格监管,督促矿山做到边生产边治理,基本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专栏2 规划目标指标表
|
指标名称(单位) |
2020年 |
2025年 |
属性 | ||
|
新增资源量 |
铅新增资源储量(金属量:万吨) |
3.61 |
5 |
预期性 | |
|
锌新增资源储量(金属量:万吨) |
3.86 |
5 |
预期性 | ||
|
银新增资源储量(金属量:吨) |
2982.37 |
1000 |
预期性 | ||
|
玉石(矿石万吨) |
1 |
1 |
预期性 | ||
|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处) |
- |
1 |
预期性 | ||
|
矿山 数量 |
矿山总数(个) |
40 |
≤35 |
预期性 | |
|
煤炭矿山数量(个) |
0 |
1 |
预期性 | ||
|
砂石土矿山数量(个) |
16 |
≤15 |
预期性 | ||
|
本级发证矿山数量 |
- |
≤20 |
预期性 |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25.6 |
26 |
预期性 | ||
|
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 |
85 |
85 |
预期性 | ||
|
绿色矿山数量(个) |
2 |
7 |
约束性 | ||
2025年远景目标:
预计到2025年,全市优势矿产资源储量进一步增加,优势金属矿产形成稳定、安全的资源保障体系,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矿产品产业链不断延伸,矿业经济质量与效益明显提高,现代矿业市场体系基本建立,矿产资源管理法制化监管水平明显提高,全面建成绿色矿山。
落实国家规划矿区,根据全旗矿产资源分布及开发利用情况,落实市本级重点勘查开采区。
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统筹划定规划矿区1处,主要矿种为铅矿,面积229.83平方公里,区内已设探矿权7个,已设采矿权4个。
专栏3 国家规划矿区
|
序号 |
矿区名称 |
矿种 |
|
1 |
内蒙古巴林右旗代黄沟-巴林左旗东山 |
铅矿 |
统筹勘查开发,提高门槛。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优质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利用,支撑能源资源基地建设。积极争取财政投入,推进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提高勘查精度及储量级别。
集中开采区是根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为促进资源规划集约开发,划定集中进行砂石土类矿产开采的区域。
根据本旗矿产资源管理需求,划定集中开采区4个,共107.79平方千米,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碎石和建筑用砂。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指导资源配置。
专栏4 砂石土集中开采区
|
编号 |
名称 |
主要矿种 |
面积 (平方千米) |
|
CS001 |
集中开采1区 |
建筑用碎石 |
22.48 |
|
CS002 |
集中开采2区 |
建筑用砂 |
11.52 |
|
CS003 |
集中开采3区 |
建筑用砂 |
38.29 |
|
CS004 |
集中开采4区 |
建筑用砂 |
35.50 |
将自然保护区外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草原范围划定为限制勘查开采区,面积1787.88平方千米,占全旗国土总面积的17.43%。
专栏5 限制开采区面积统计
|
序号 |
类别 |
面积(平方千米) |
占全旗面积比例(%) |
|
1 |
生态保护红线(除保护区外) |
1206.65 |
11.76 |
|
2 |
永久基本农田 |
581.23 |
5.67 |
自然保护区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勘查开采活动,国家允许的除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矿业权开展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油气已依法设立的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的,不得从事开采活动;油气已依法设立的采矿权不扩大用地范围,继续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矿泉水和地热已依法设立的采矿权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继续开采活动,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铜、锂等矿产地,已依法设立的和新立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不得办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但因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开展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按照国家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家、自治区永久基本农田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控,禁止除国家和自治区允许的其它勘查开采活动。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按《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将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划定为禁止勘查开采区,总面积为1376.38平方千米,占全旗国土面积的15.18%。区内禁止勘查开采活动。
禁止开采区原则上不得从事矿业资源开发,不再新设与主体功能不符的采矿权。区内已有的开发活动要逐步有序退出。
专栏6 禁止开采区面积统计
|
序号 |
类别 |
面积(平方千米) |
占全旗面积比例(%) |
|
1 |
自然保护区 |
1374.77 |
13.40 |
|
2 |
饮用水水源地 |
1.83 |
1.78 |
重点勘查石油、富铁矿、铜、金等自治区、国家紧缺矿产和稀有、稀散矿产,加强战略性矿产深部勘查。加强铀、页岩气、煤层气、地热等非常规能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力度,根据已有工作成果,在全旗部署资源潜力大、开发利用前景好的地热资源重点勘查区,引导各类资金投入,加大勘查力度,提高勘查成效。
禁止勘查超贫磁铁矿。
重点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矿、地热、铜、镍、铬、锰、金及优质高效非金属矿产。
限制开采稀土和钨。
禁止开采超贫磁铁矿、蓝石棉、可耕地砖瓦用粘土、河道砂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2016 年前已设立的超贫磁铁矿探矿权并且查明资源储量在中型以上、已划定矿区范围或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项目,在工艺技术、设备条件、清洁化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前提下,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通过后,允许其依法申办采矿权。
规划期内不再设新的矿产调查评价区,主要落实上级部门安排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勘查与评价任务,加强绿色勘查、深部勘查、境外勘查和综合评价工作。
积极推进绿色勘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绿色勘查的工作部署和管理要求,引用绿色勘查新模式。坚持技术创新,探索总结和推广应用绿色勘查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在满足地质勘查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以浅钻代替槽探工程、以便携式钻机代替传统钻机、一基多孔、环保型泥浆循环使用并回收等绿色勘查技术方法,最大程度地避免或降低生态环境负面影响。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绿色勘查规范,项目主体单位要负责跟踪督导和检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质量检查。
砂石粘土/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开采、规范管理原则,合理调控开采总量,防止过度开采、盲目竞争,实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
到2025年,砂石粘土矿山数量控制在15个以内,小型非金属矿山数量控制在20个以内。建筑用石料年开采总量控制在20万立方米以内,建筑用砂年开采总量控制在50万立方米以内,砖瓦用粘土年开采总量控制在20万立方米以内。
能源矿产。严格控制煤炭开发强度,积极推进地热资源勘查、开发,扩大地热资源利用规模。
金属矿产。强化铅、锌、钼等矿产新建矿山环境准入论证,严格准入门槛,原则上不再新建小型及以下矿山。
非金属矿产。引导萤石等优势非金属资源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开发高附加值产品,大力延长产业链,扩大产业关联度,以产业集群的形式发展,力争形成本旗新的经济增长点。着力提升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开发规模和水平,通过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矿山、清退“僵尸”矿山,实现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数量减少,通过提高新建矿山准入条件,严控新建矿山数量。
1、提高最低开采规模
矿山建设规模要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矿山可采储量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
严格新建煤矿准入,严控新建露天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井工煤矿,新建井工煤矿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提高非煤矿产最低开采规模,除富铁、铜、金、锗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小型及以下矿山。
专栏7 重点矿种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最低开采 规模 |
矿种 |
单位 |
规模 |
|
煤(地下开采) |
原煤万吨/年 |
300 | |
|
地热(热水) |
万立方米/年 |
10 | |
|
岩金 |
矿石万吨/年 |
3 | |
|
建筑用砂 |
万立方米/年 |
6 | |
|
建筑用石 |
万立方米/年 |
5 | |
|
建筑用土 |
矿石万吨/年 |
6 | |
|
其他矿种 |
|
中型下限 |
控制矿山数量,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关停技术落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安全生产条件差的矿山。到2025年底,全旗在期矿山数量控制在35个以内。
依法关闭和停止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违法勘查开发的开采矿山和勘查项目,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破坏浪费资源的开采矿山。
淘汰开采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落后、环保设施薄弱的开采矿山。
对布局不合理的勘查项目和开发矿山实施重组兼并。通过推进资源开发整合,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实现矿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1、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推进矿产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对于煤炭资源,加强煤层气等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对矿区内的煤矸石、瓦斯、煤层周围出现的矿床及地下水等进行综合利用。对于金矿,要综合评价金属及共伴生资源,采用合理的利用和处置工艺,确保主金属开采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对于萤石、叶蜡石矿产,要实施高水平开发,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资源综合回收率。
2、健全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研究制定支持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的激励政策,加大对低品位和难选冶矿产选冶技术工艺研究的财政支持力度,资源配置向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先进的骨干企业倾斜。加强矿山开发利用体系指标的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矿山“三率”指标考核体系,对考核不达标的矿山企业列入异常名录,责令限期整改。
3、提高资源就地转化率
大力提高煤炭就地转化率,推进煤炭清洁生产。
科学开发高效利用地热资源,发展以康养、洗浴、度假旅游和供热为主要服务方向地热能开发。高水平开发萤石等极具潜在优势的战略性非金属资源实施高端化技术应用,鼓励矿山企业延长产业链,建立研发机构。
落实上级划定的勘查规划区块,包括自治区划定的战略性矿产的勘查规划区块和赤峰市划定的除建筑用砂石土外的其它矿产勘查规划区块,旗县级规划不划定勘查规划区块。
按上级规划要求,全旗共落实自治区划定的战略性矿产勘查规划区块9个,面积为205.93平方公里,涉及矿种有铜、铁、钼和多金属。落实赤峰市划定的勘查规划区块5个,面积11.06平方公里,涉及矿种有饰面用花岗岩、大理岩和普通萤石。
专栏8 勘查规划区块一览表
|
序号 |
区块名称 |
勘查主矿种 |
面积 (平方千米) |
|
1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荣生村饰面用花岗岩普查 |
饰面用花岗岩 |
1.1309 |
|
2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苏木查干乌苏饰面用花岗岩矿普查 |
饰面用花岗岩 |
1.878 |
|
3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王爷坟铜矿普查 |
铜矿 |
14.9167 |
|
4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伊和浩日高铜矿普查 |
铜矿 |
6.6728 |
|
5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包尔温多尔北铁矿 |
铁矿 |
8.9155 |
|
6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胡苏台多金属矿 |
铜矿 |
24.5755 |
|
7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阪古力古台-古日本哈拉山一带铜多金属普查 |
铜矿 |
57.6682 |
|
8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太平村大理岩普查 |
大理岩 |
4.83 |
|
9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东马鬃山钼矿普查 |
钼矿 |
6.3895 |
|
10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胡日哈山铜多金属矿普查 |
铜矿 |
6.2579 |
|
11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下召铅锌多金属矿普查 |
多金属 |
38.1459 |
|
12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萨音乌苏-宝日勿苏钼多金属矿普查 |
多金属 |
42.3873 |
|
13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苏木查干乌苏叉子山饰面用花岗岩 |
饰面用花岗岩 |
1.1049 |
|
14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叉子山用花岗岩石材矿普查 |
饰面用花岗岩 |
1.012 |
|
15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华兴萤石矿 |
普通萤石 |
1.11 |
二、监督管理
区划调整以旗县为单元,原则上一年允许调整一次;新增开发项目属于国家、自治区批准的重大项目确需调整规划的,一年不得超过两次。
旗县级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对勘查过程进行监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勘查要求对勘查要求对勘查单位进行监督,矿业权人和勘查单位在开展工作时,注意对勘查区内生态环境的保护。
科学布局和合理划定本级审批发证矿业权的开采规划区块,并明确相关管理措施。本级划定的开采规划区块不得与上级规划区块重叠。
落实自治区划定的战略性矿产开采规划区块5个,面积296.55平方公里,涉及矿种为铁、铜。探矿权转采矿权区块15个,面积约151.19平方公里,主要矿种为铅、锌、银、多金属和叶腊石。本级共设置开采规划区块17个,面积约11.85平方公里,主要矿种为建筑用砂、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和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玄武岩。
专栏9 开采规划区块一览表
|
序号 |
区块名称 |
开采 |
面积 |
|
1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太阳沟铁矿勘探 |
铁矿 |
2.46 |
|
2 |
内蒙古巴林右旗白音希那铜矿勘探 |
铜矿 |
3.29 |
|
3 |
巴林右旗姚尔吐铜矿勘探 |
铜矿 |
2.56 |
|
4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希热阿尔铜矿勘探 |
铜矿 |
1.79 |
|
5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德勒特乌拉多金属矿勘探 |
铜矿 |
8.63 |
|
6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索博日噶荣升珍珠岩、银铅锌多金属矿详查 |
银矿 |
20.99 |
|
7 |
内蒙古巴林右旗中营子银多金属矿勘探 |
银矿 |
1.4274 |
|
8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代黄沟铅锌矿外围勘探 |
锌矿 |
9.4804 |
|
9 |
内蒙古巴林右旗牧场铅锌矿勘探 |
铅矿 |
0.5597 |
|
10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胜利铅锌矿地质勘探 |
铅矿 |
4.924 |
|
11 |
内蒙古巴林右旗小西沟铅锌矿勘探 |
铅矿 |
5.2133 |
|
12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苏木馒头沟多金属矿勘探 |
铅矿 |
1.7512 |
|
13 |
内蒙古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苏木伊和沙力嘎多金属矿勘探 |
多金属 |
2.3904 |
|
14 |
内蒙古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苏木细毛羊场多金属矿勘探 |
铅矿 |
4.3186 |
|
15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提尼格尔图巴林石矿勘探 |
叶腊石 |
1.1594 |
|
16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和日僧银多金属矿勘探 |
银矿 |
2.1858 |
|
17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召胡都格铅锌多金属矿详查 |
铅矿 |
62.5014 |
|
18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石门子铅锌多金属矿详查 |
铅矿 |
25.7223 |
|
19 |
巴林右旗哈达图山安山岩碎石场 |
建筑用安山岩 |
0.3499 |
|
20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花根山多金属矿勘探 |
多金属 |
3.6611 |
|
21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大板镇宝力格多金属矿勘探 |
铅矿 |
4.9121 |
|
22 |
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好义勿苏采砂场一采区 |
建筑用砂 |
0.1628 |
|
23 |
巴林右旗西拉木伦苏木浩亚日乌苏嘎查采砂场 |
建筑用砂 |
0.4726 |
|
24 |
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好义勿苏采砂场二采区 |
建筑用砂 |
0.681 |
|
25 |
巴林右旗西拉木伦苏木白音塔拉嘎查采砂场 |
建筑用砂 |
0.1065 |
|
26 |
巴林右旗西拉木伦尚申毛都采石场 |
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
0.2172 |
|
27 |
巴林右旗西拉木伦苏木沙布嘎嘎查采砂场 |
建筑用砂 |
0.1454 |
|
28 |
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大坝村采砂场 |
建筑用砂 |
0.1406 |
|
29 |
巴林右旗查干诺尔巴日图采砂场 |
建筑用砂 |
0.0706 |
|
30 |
巴林右旗查干诺尔奈仁哈图采石场一采区 |
建筑用砂 |
0.0345 |
|
31 |
巴林右旗查干诺尔奈仁哈图采石场二采区 |
建筑用砂 |
0.0934 |
|
32 |
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查干诺尔嘎查采砂场 |
建筑用砂 |
0.0622 |
|
33 |
巴林右旗查干诺尔奈仁哈图采石场三采区 |
建筑用砂 |
0.0704 |
|
34 |
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创业队采砂场 |
建筑用砂 |
0.1215 |
|
35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大板镇胡斯台嘎查碎石矿 |
建筑用碎石 |
0.5097 |
|
36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查干沐沦苏木岗根村碎石矿 |
建筑用碎石 |
0.7795 |
|
37 |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二八地玄武岩碎石矿 |
建筑用碎石 |
7.8325 |
开采规划区块是投放采矿权的规划依据,区划调整以旗县为单元,原则上一年允许调整一次;新增开发项目属于国家、自治区批准的重大项目确需调整规划的,一年不得超过两次。
细化落实市级规划确定的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三级联创的工作机制;建立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制度。
(1)新建矿山绿色准入。新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和开发利用资源,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技术人员,开采规模要在最小控制规模之上。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将绿色矿山建设条件列入整合方案中,实现统一编制、统一审查和统一实施;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生产方式采用环境友好型开发利用方式,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确保新建矿山实现合理开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社区和谐。
(2)生产矿山绿色升级,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和升级。对矿山环境现状进行调查,落实环境治理主体,对生产、运输过程进行规范统一;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继续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制度,加大“边开采,边治理”的力度,达到矿区环境优美,社区和谐。不断改进开发利用方式,提高开发利用水平,露天矿山开采方式应符合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要求,选矿多碎少磨,提高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涉及多种资源共伴生的有色金属矿,应在主矿种开采的同时,回收共伴生金属和非金属资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要进行针对性处理,减少土地占用,降低环境污染。建设现代数字化矿山,加强技术工艺装备的更新改造,采用高效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构建企业诚信体系,创建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矿山企业形象。
专栏10 绿色矿山建设规划表
|
序号 |
矿山名称 |
矿山规模 |
建设时间 |
|
1 |
巴林右旗洪格尔高岭石矿白音查干矿区洪格尔高岭石矿 |
小型 |
2021 |
|
2 |
赤峰环连工贸有限公司巴林右旗代黄沟铅锌银矿 |
大型 |
2022 |
|
3 |
赤峰市华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萤石矿 |
小型 |
2023 |
|
4 |
巴林右旗永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场铅锌矿 |
小型 |
2024 |
|
5 |
巴林右旗鑫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雅马吐矿区南矿段铅锌矿 |
小型 |
2025 |
(3)国土资源相关部门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安排。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
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在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开发适用全市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对优质绿色矿山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4)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或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矿山企业应进行自评估,并向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核查,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逐级上报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企业自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人民政府是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管主体,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环保、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开展定期评估。对在规划时间内或者经评估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的依法进行处罚。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绿色矿山,依程序从绿色矿山名录中除名,取消对应优惠政策并公开曝光。对拒绝整改或难以整改到位的矿山企业,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公安、环保、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依法实施关闭。绿色矿山企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
(1)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新建(改、扩建)矿山,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矿山环境准入制度,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生产矿山要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义务,及时编制和修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备案,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应治尽治”的原则,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年度治理计划书开展治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
(2)闭坑、关闭及废弃无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矿山关闭前要在规定时间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闭坑验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逐步解决辖区内历史遗留、废弃无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鼓励和引导社会等多渠道资金投入治理工作,构建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基本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提高工矿废弃地利用效率。
(3)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制度的管理措施
采矿权人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基金管理档案台账,规范基金管理,明确基金提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基金。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审查、公告采矿权人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及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开展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设立、基金支出、资金绩效进行监督管理。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与矿山有关的“三废”处置情况及污染物治理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要把《规划》的实施管理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列入议事日程,把《规划》的实施管理纳入旗政府和主管部门领导的任期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中,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规划》中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主要任务落到实处。旗国土、财政、水利、环保、科技、农牧、交通等部门要站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选准切入点,为《规划》的实施保驾护航,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提高依法办矿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对《规划》中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主要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规划实施各项制度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制度,编制年度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计划,对《规划》实施进行综合管理。
建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要将规划作为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联合动态管理机制,对规划的环境影响、绿色矿业建设进行跟踪评价,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应对措施。
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分期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主要评估有关部门对规划任务和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对规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根据客观实际及时调整和修订规划内容,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
严格规划的调整和修编。围绕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进行规划评估。对规划执行效果、目标任务的实现程度做出分析评价,对规划制度建设情况和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针对环境变化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规划评估报告报规划审批机关备案,作为调整和修订规划的依据。
规划实施期间经评估需做出调整的,要由原规划编制部门提出规划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查报批。凡涉及勘查开发方向、规模、布局等原则性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矿产勘查工作成果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勘查、开发项目库和矿产资源数据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要充分利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水平、矿山生态环境等动态变化及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开展相应的对策研究,推动划管理科学化,发挥社会化服务功能。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大力宣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政策,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吸引国内外投资者。
蒙公网安备150423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