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政字〔2015〕55号
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第一批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直有关单位,各条管单位: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9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赤政法发〔2015〕8号)要求,结合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建立政府权力清单等工作,旗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确认。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符合公布条件的第一批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通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机关
巴林右旗发展和改革局、巴林右旗经济和信息化局、巴林右旗公安局、巴林右旗民政局、巴林右旗财政局、巴林右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巴林右旗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巴林右旗国土资源局、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巴林右旗交通运输局、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巴林右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巴林右旗农牧业局、巴林右旗环境保护局、巴林右旗教育和科技局、巴林右旗审计局、巴林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林右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巴林右旗就业局)、巴林右旗林业局、巴林右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巴林右旗粮食管理局、巴林右旗商务局、巴林右旗外事旅游局、巴林右旗档案局、巴林右旗文化广电体育局、巴林右旗水利局、巴林右旗统计局、巴林右旗司法局、赤峰市巴林右旗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巴林右旗支行、巴林右旗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气象局、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烟草专卖局。
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巴林右旗公路路政执法监察大队、巴林右旗交通运输管理所、巴林右旗地方海事处、赤峰市巴林右旗公安消防大队、巴林右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巴林右旗管理部、巴林右旗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巴林右旗动物卫生监督所、巴林右旗德日苏宝冷水库管理局、巴林右旗植保植检站(植物检疫)、巴林右旗盐务管理局、巴林右旗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内蒙古赛罕乌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巴林右旗城市管理局、巴林右旗房地产管理所、巴林右旗农机技术服务中心、巴林右旗残疾人联合会、巴林右旗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巴林右旗生态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赤峰支队第五大队。
上述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各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权和执法依据要严格依据《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右政发〔2015〕40号)行使,所公布的权力清单如有变更,需经旗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并报旗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巴林右旗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