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 |
1997.12.29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1996.03.17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 |
1989.04.04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全国人大 |
1993.09.02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全国人大 |
1993.10.31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 |
1999.04.29 |
7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08.16 |
8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 |
2004.06.29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 |
1999.08.30 |
10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国务院办公厅 |
2004.07.19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全国人大 |
1996.08.29 |
行政
法规 |
12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国务院令第 461 号 |
2006.02.21 |
13 |
《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 号 |
1996.07.07 |
14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3.08.02 |
15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发布 |
2005.11.15 |
地方性法规 |
16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办法》 |
自治区人大 |
2001.04.06 |
规章
规章
(续)
规章
(续)
|
17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
自治区政府令第 137 号 |
2004.11.29 |
18 |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
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 4 号 |
1995.01.25 |
19 |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
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 2 号 |
1999.08.03 |
20 |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8 号 |
2000.10.31 |
21 |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13 号 |
2001.09.20 |
22 |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15 号 |
2001.11.07 |
23 |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 |
2003.06.18 |
24 |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05.03.04 |
25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4 号 |
2004.07.29 |
26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5 号 |
2004.08.10 |
27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 18 号 |
2006.09.12 |
28 |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1995.06.22 |
29 |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05.06.24 |
30 |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05.06.24 |
31 |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2004.11.29 |
32 |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04.01.01 |
33 |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03.09.27 |
34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 |
2004.06.21 |
35 |
《企业合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04.09.15 |
36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04.10.09 |
37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04.10.09 |
38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05.02.28 |
39 |
国家发改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03.08.08 |
40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
国家计委 |
1996.06.14 |
41 |
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的函》的复函 |
国务院法制办 |
2002.12.11
|
42 |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2000.03.07 |
43 |
《责令营业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2001.09.08 |
44 |
《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2002.08.15 |
45 |
《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2002.11.13 |
46 |
《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工商总局 |
2003.01.06 |
47 |
《内蒙古自治区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 105 号 |
2000.10.16 |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梳理表 |
单位: 巴林右旗发展和改革局 |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型 |
实施依据(具体到条款) |
颁布时间 |
颁布机关 |
备注 |
1 |
燃气销售价格审批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内蒙古自治区和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 |
1997.12.29
2003.1.2 |
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区发改委 |
|
2 |
水利工程供水出库(保守)价格审批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内蒙古自治区和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 |
1997.12.29
2003.1.2 |
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区发改委 |
|
3 |
城市供水价格审批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内蒙古自治区和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
1997.12.29
2003.1.2
1998 |
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区发改委、国家计委财政厅 |
|
4 |
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审批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内蒙古自治区和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1997.12.29
1998
2003.1.2 |
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区发改委、国务院 |
|
5 |
供热价格审批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内蒙古自治区和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1997.12.29
1998
2003.1.3 |
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区发改委、国务院 |
|
6 |
粮食及种子购销价格审批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1997.12.29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7 |
土地价格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土地法》 |
1997.12.29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8 |
市政府所在地公有住房租金核准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 |
1997.12.29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9 |
药品价格核准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药品政府定价办法》 |
1997.12.29
2000 |
国家计委、全国人大常委会 |
|
10 |
电价核准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内蒙农村牧区负责综合电价管理办法》 |
1997.12.29
1996 |
自治区物价局、农电局、财政局 |
|
11 |
3000 万美元以上的“三资”企业基本建设及第三产业项目和 100 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 |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 [199113 号) |
1991 |
国务院 |
|
12 |
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资格认证及废旧金属准运手续审批 |
非行政许可 |
1 、关于对废金属回收,报废汽车解体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的通知(内废金办字 [1997]001 号)
2 、关于加强废金属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赤政办发 [1993]59 号) |
1991
1993 |
内蒙古自治区废旧金属办公室
赤峰市政府办公室 |
|
13 |
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 |
非行政许可 |
关于上报年度重要农产品配额进口计划的紧急通知 |
每年一次 |
国家发改委 |
|
14 |
企业中长期债券发行 |
非行政许可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计财字 [1997]962 号) |
1997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
|
15 |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
非行政许可 |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外资 [2000]638 号) |
2000 |
国家发改委 |
|
16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初审及报废汽车回收网点的审核认证,老旧汽车更新审核认证 |
非行政许可 |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 [1996]36 号) |
1996 |
国务院 |
|
17 |
地质普查、勘查、测绘项目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1986.3.19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18 |
申请国家补助、投资的环保建设项目 |
非行政许可 |
《关于加强项目管理的通知》 |
2001 |
内蒙古计委 |
|
19 |
申请国家投资项目审批、可研、项目建议书、初设 |
非行政许可 |
国务院国发( 2004 ) 20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 2005 ) 100 号 |
2004
2005 |
国务院、区人民政府 |
|
20 |
其他项目核准和备案 |
非行政许可 |
国务院国发( 2004 ) 20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 2005 ) 101 号 |
2004
2005 |
国务院、区人民政府 |
|
21 |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
1997.12.29
2003.5.28
2003.9.30 |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常务会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
22 |
档案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 |
1997.12.29
2003.1.2 |
全国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 |
|
23 |
城市县城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 |
1997.12.29
2003.1.2 |
全国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 |
|
24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非行政许可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 [1990]16 号) |
1990.9.16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
25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非行政许可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 [1997]14 号 |
1997.7.7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
26 |
收费桥梁公路车辆通行具体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国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桥梁车辆通行费收取、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政发 [1993]63 号) |
1997.12.29
2004.8.28
1993.4.12 |
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府 |
|
27 |
市政府所在地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 |
1997.12.29
203.1.2 |
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区发展计划委 |
|
28 |
铁路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非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 |
2003.1.2 |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 |
|
29 |
气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
非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 |
2003.1.2 |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 |
|
30 |
有线电视收费标准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 |
1997.12.29
2003.1.2 |
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区发展计划委 |
|
31 |
价格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1997.12.29 |
全国人大 |
|
32 |
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中介服务收费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 [1999]2255 号) |
1997.12.29
1999.12.22 |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
|
33 |
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设的通知》(中发 [1999]12 号) |
1997.12.29
1999.7.11 |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中共中央、国务院 |
|
34 |
县级城市、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 |
1997.12.29
2003.1.2 |
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
|
35 |
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0]933 号) |
1997.12.29
2000.7.14 |
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划 |
|
36 |
《收费许可证》发放 |
非行政许可 |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 [1998]2084 号)、《内蒙古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价费发 [1999]4 号 |
1998.10.21
1999.1.25 |
国家发展计划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自治区物价局 |
|
3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驾驶中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6]2 号 ]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收费管理办法》 |
1997.12.29
2006.1.12
1998.9.28
2000.1.12 |
全国人大常委会、交通部、内蒙古人大常委会、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 |
|
38 |
汽车客运站收费费率标准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印发汽车客运收费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 [1996]263 号 |
1997.12.29
1996.3.18 |
全国人大常委会、交通部、国家计委 |
|
39 |
公路汽车客运指导价格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 [1998]502 号 |
1997.12.29
1998.8.17 |
全国人大常委会、交通部、国家计委 |
|
40 |
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 |
非行政许可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 [1990]16 号)、《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办量办学管理办法》(内计费字 [2000]1424 号 |
1990.9.16
2000.10.18 |
中共中央、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教育厅 |
|
41 |
经营性医疗服务价格 |
非行政许可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辽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
2000.2.16 |
国务院办公厅 |
|
42 |
民航运输延伸服务费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1997.12.29
1995.10.30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43 |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1991]29 号 |
1997.12.29
1991.4.23 |
全国人大常委会、交通部 |
|
44 |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 |
1997.12.29
2003.1.2 |
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区发展计划委 |
|
45 |
旅游门票价格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 |
1997.12.29
2003.1.3 |
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区发展计划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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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 |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巴林右旗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执法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
序号 |
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 |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 |
备注 |
1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2.29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2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2.29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第三十九条(见上) |
|
3 |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2.29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第三十九条 (见上) |
|
4 |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作市场价格,并给其他经营者或其他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2.29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
5 |
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2.29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第四十条 (见上) |
|
6 |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以至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2.29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第四十条 (见上) |
|
7 |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2.29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第四十条 (见上) |
|
8 |
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2.29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第四十条 (见上) |
|
9 |
采取抬高等级或压低登记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2.29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第四十条 (见上) |
|
10 |
经营者布明码标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2.29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经营者布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2.29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第四十二条(见上) |
|
12 |
经营者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表明的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2.29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第四十二条(见上) |
|
13 |
经营者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2.29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第四十二条(见上) |
|
14 |
经营者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2.29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第四十二条(见上) |
|
15 |
经营者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2.29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第四十二条(见上) |
|
16 |
经营者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2.29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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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经营者不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2.29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
第四十四条(见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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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经营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2.29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
第四十四条(见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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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2.29 |
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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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2.29 |
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五条(见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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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2.29 |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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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经营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财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2.29 |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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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违法、非法、规避招标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08.30 |
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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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 |
2004.06.21 |
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34 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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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虚假恶意投诉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 |
2004.06.21 |
警告、罚款 |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属于虚假恶意投诉,有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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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项目建设违反法律、行政 |
《国家重点项目稽查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00.08.17 |
通报批评、暂停不付资金、暂停项目建设 |
第二十七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和管理规定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做出以下决定:(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四)暂停项目建设;(五)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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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依据梳理表 |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巴林右旗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执法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填表时间: 2006 年 8 月 30 日 |
序号 |
行政强制的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行政强制依据的具体条款 |
备注 |
1 |
加处罚款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1999.08.01 |
第十七条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 2 ‰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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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 |
1997.12.29 |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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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1999.08.01 |
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况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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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2001.10.01 |
第二条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具有《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可以行使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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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违法情节复杂是指违法环节多,涉及的单位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违法手段隐蔽等情形。违法情节严重是指多收价款数额较大,违法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等情形。可能给予较重处罚,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可能给予经营者为单位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罚款一万元以上;可能给予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罚款一千元以上;以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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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暂停相关营业,必须严格限制在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营业范围内,无关的营业不得列入暂停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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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 |
1997.12.29 |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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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1999.09.20 |
第二十条 在检查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价格主管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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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收费管理规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2004.11.29 |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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