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 |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行政处罚的具体条款 |
备注 |
1 |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9-12-26 |
警告或罚款 |
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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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据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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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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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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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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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9-12-26 |
责令停止产生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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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9-12-26 |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
|
8 |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9-12-26 |
罚款 |
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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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9-12-26 |
罚款 |
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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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7-09-05 颁布1995-08-29 修订2000-04-29 修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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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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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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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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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7-09-05 颁布1995-08-29 修订2000-04-29 修订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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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7-09-05 颁布1995-08-29 修订2000-04-29 修订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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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7-09-05 颁布1995-08-29 修订2000-04-29 修订
|
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
17 |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7-09-05 颁布1995-08-29 修订2000-04-29 修订
|
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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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7-09-05 颁布1995-08-29 修订2000-04-29 修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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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7-09-05 颁布1995-08-29 修订2000-04-29 修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
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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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7-09-05 颁布
1995-08-29 修订
2000-04-29 修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 |
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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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7-09-05 颁布1995-08-29 修订2000-04-29 修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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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23 |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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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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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7-09-05 颁布
1995-08-29 修订
2000-04-29 修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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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7-09-05 颁布
1995-08-29 修订
2000-04-29 修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
27 |
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7-09-05 颁布
1995-08-29 修订
2000-04-29 修订 |
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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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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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7-09-05 颁布1995-08-29 修订2000-04-29 修订
|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
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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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
200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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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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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
2003-06-28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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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
2003-06-28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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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
2003-06-28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
|
34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
2003-06-28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三条 |
|
35 |
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
2003-06-28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第五十四条 |
|
36 |
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
2003-06-28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第五十四条 |
|
37 |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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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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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40 |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
2003-06-28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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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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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43 |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
2003-06-28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 |
|
44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
1995-10-30 颁布
2004-12-19 修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第六十八条 |
|
45 |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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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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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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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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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50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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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52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
1995-10-30 颁布
2004-12-19 修订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九条 |
|
53 |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
1995-10-30 颁布
2004-12-19 修订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条 |
|
54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
1995-10-30 颁布
2004-12-19 修订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一条 |
|
55 |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
1995-10-30 颁布
2004-12-19 修订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三条 |
|
56 |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
1995-10-30 颁布
2004-12-19 修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第七十五条 |
|
57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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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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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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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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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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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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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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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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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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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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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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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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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
1995-10-30 颁布
2004-12-19 修订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六条 |
|
70 |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
1995-10-30 颁布
2004-12-19 修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七条 |
|
71 |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
1995-10-30 颁布
2004-12-19 修订 |
限期治理 |
第八十一条 |
|
72 |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
1995-10-30 颁布
2004-12-19 修订 |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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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
2002-10-28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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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
2002-10-28 |
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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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
2002-10-28 |
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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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
2002-6-29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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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
2002-6-29 |
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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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
1984-5-11 颁布
1996-5-15 修订 |
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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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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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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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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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
1984-5-11 颁布
1996-5-15 修订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
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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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
1984-5-11 颁布
1996-5-15 修订 |
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
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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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
1984-5-11 颁布
1996-5-15 修订 |
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
第五十二条 |
|
85 |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
1984-5-11 颁布
1996-5-15 修订 |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
86 |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1996-10-29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
第四十八条 |
|
87 |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1996-10-29 |
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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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1996-10-29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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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1996-10-29 |
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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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1996-10-29 |
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
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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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1996-10-29 |
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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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1996-10-29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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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1996-10-29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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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 |
1998-11-18 |
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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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 |
1998-11-18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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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 |
1998-11-18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
97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 |
1998-11-18 |
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七条 |
98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 |
1998-11-18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
99 |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国务院第 54 次常务会议 |
2002-1-30 |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
100 |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国务院第 54 次常务会议 |
2002-1-30 |
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二条 |
101 |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国务院第 54 次常务会议 |
2002-1-30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0 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
102 |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0-03-20 |
罚款 |
第三十八条 |
103 |
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海事、渔政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04 |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05 |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0-03-20 |
罚款 |
第三十九条 |
106 |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07 |
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08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09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10 |
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11 |
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12 |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0-03-20 |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条 |
113 |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0-03-20 |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
114 |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处以罚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0-03-20 |
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
115 |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直接损失的 20 %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20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0-03-20 |
罚款 |
第四十三条 |
116 |
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 30 %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100 万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17 |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0-03-20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
第四十四条 |
118 |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0-03-20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
119 |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0-03-20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
120 |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0-03-20 |
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七条 |
121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
国务院 |
1994-10-9 |
给予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
122 |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2001-12-11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一条 |
123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 3 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 |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2001-12-11 |
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
124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2001-12-11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
125 |
逾期未申报登记或谎报的 |
《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1988-3-20 |
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126 |
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以及超出《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27 |
拒绝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拒领《排放许可证》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28 |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1999-7-8 |
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29 |
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
1991-3-23 颁布
1997-9-24 修改 |
根据不同惰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第三十五条 |
130 |
稀释排放含有第一类污染物之一的废水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31 |
不按规定输送污水、废水或者贮存、堆放、运输、弃置、倾倒废弃物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32 |
拒绝现场检查,拒绝执行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在被检查和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33 |
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设备或者技术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34 |
转移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有毒有害产品的。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35 |
对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或排污费的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
1991-3-23 颁布
1997-9-24 修改
|
限期补缴并加收滞纳金,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第三十六条 |
136 |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
1991-3-23 颁布
1997-9-24 修改
|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
137 |
建设项目的防洽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
1991-3-23 颁布
1997-9-24 修改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
138 |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
1991-3-23 颁布
1997-9-24 修改
|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
第三十九条 |
139 |
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洽理任务的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
1991-3-23 颁布
1997-9-24 修改
|
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可以并处罚款 |
第四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