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依 据 梳 理 表 |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巴林右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执法性质:行政机关 填表时间: 2007 年 10 月 |
序号 |
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 |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行政处罚的 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 |
1 |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全国人大党务委员会 |
2002.12.29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
第三十六条 |
2 |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全国人大党务委员会 |
2002.12.29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第三十七条 |
3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国家人口计生委 |
2001.6.13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第三十四条 |
4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国家人口计生委 |
2001.6.13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
第三十五条 |
5 |
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国家人口计生委 |
2001.6.13 |
吊销执业资格 |
第三十六条 |
6 |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国家人口计生委 |
2001.6.13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
第三十七条 |
7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国家人口计生委 |
2001.6.13 |
警告,罚款 |
第三十八条 |
8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国家人口计生委 |
2001.6.13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
第三十九条 |
9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 相应的 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国家人口计生委 |
2001.6.13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
第四十条 |
10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国家人口计生委 |
2001.6.13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
第四十一条 |
11 |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8.8.6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第二十条 |
12 |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8.8.6 |
警告,罚款 |
第二十一条 |
13 |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8.8.6 |
警告,罚款 |
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