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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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巴林右旗林业局 行政执法性质:行政机关 填表时间: 2007 年 7 月 |
序号 |
行政处罚使用情形 |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 类 |
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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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人大常委会 |
2000-12-1 |
罚款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 |
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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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人大常委会 |
2000-12-1 |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 |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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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人大常委会 |
2000-12-1 |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 |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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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人大常委会 |
2000-12-1 |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
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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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人大常委会 |
2000-12-1 |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
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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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人大常委会 |
2000-12-1 |
处以罚款 |
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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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人大常委会 |
2000-12-1 |
处以罚款 |
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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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伪造、涂改标签或试验、检验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人大常委会 |
2000-12-1 |
罚款 |
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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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人大常委会 |
2000-12-1 |
罚款 |
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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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人大常委会 |
2000-12-1 |
罚款 |
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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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人大常委会 |
2000-12-1 |
没收种子、罚款 |
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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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人大常委会 |
2000-12-1 |
没收种子、罚款 |
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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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办检疫证或弄虚作假的 |
《植物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1983-1-3 |
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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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标识的 |
《植物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1983-1-3 |
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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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生产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的 |
《植物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1983-1-3 |
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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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规定用途的 |
《植物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1983-1-3 |
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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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
《森林防火条例》 |
国务院 |
1988-1-16 |
罚款或者警告 |
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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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
《森林防火条例》 |
国务院 |
1988-1-16 |
罚款或者警告 |
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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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违反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
《森林防火条例》 |
国务院 |
1988-1-16 |
罚款或者警告 |
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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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
《森林防火条例》 |
国务院 |
1988-1-16 |
罚款或者警告 |
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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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
《森林防火条例》 |
国务院 |
1988-1-16 |
罚款或者警告 |
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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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森林防火条例》 |
国务院 |
1988-1-16 |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
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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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人大常委会 |
1985-1-1 |
罚款、补种树木 |
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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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非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人大常委会 |
1985-1-1 |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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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人大常委会 |
1985-1-1 |
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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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人大常委会 |
1985-1-1 |
罚款、补种树木 |
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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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人大常委会 |
1989-3-1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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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人大常委会 |
1989-3-1 |
处以罚款、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
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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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人大常委会 |
1989-3-1 |
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
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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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人大常委会 |
1989-3-1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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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人大常委会 |
2002-1-1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 |
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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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人大常委会 |
2002-1-1 |
责令限期治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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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人大常委会 |
2002-1-1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罚款 |
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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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人大常委会 |
2002-1-1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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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人大常委会 |
2002-1-1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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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盗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0-1-29 |
罚款、补种树木 |
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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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0-1-29 |
罚款、补种树木 |
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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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0-1-29 |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
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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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0-1-29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
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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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0-1-29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罚款 |
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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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0-1-29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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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0-1-29 |
没收、罚款 |
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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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0-1-29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
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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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0-1-29 |
罚款 |
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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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7-1-1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吊销采集证 |
第二十三条 |
46 |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7-1-1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
47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7-1-1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
48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7-1-1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罚款 |
第二十七条 |
49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国务院 |
1994-12-1 |
责令其改正,并可罚款 |
第三十四条 |
50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国务院 |
1994-12-1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
51 |
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国务院 |
1994-12-1 |
责令赔偿损失 |
第三十八条 |
52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林业部 |
1992.03.01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罚款 |
第三十三条 |
53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林业部 |
1992.03.01 |
罚款 |
第三十四条 |
54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林业部 |
1992.03.01 |
罚款 |
第三十五条 |
55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林业部 |
1992.03.01 |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以罚款 |
第三十六条 |
56 |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林业部 |
1992.03.01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
第三十七条 |
57 |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林业部 |
1992.03.01 |
罚款 |
第三十八条 |
58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林业部 |
1992.03.01 |
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第三十九条 |
59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林业部 |
1992.03.01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
60 |
未经依法批准,设立森林公园、开发森林旅游项目造成森林资源毁坏的;经营森林公园、开发森林旅游项目,未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景点和设施建设,造成森林资源毁坏的;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其他活动,造成森林资源毁坏的;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或者在其他有林地内砍柴、放牧,造成森林资源毁坏的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
2000-8-6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61 |
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改变林地用途的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
2000-8-6 |
罚款、补种树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
62 |
在天然林保护区的禁伐区内进行采伐的 ; 在封山、封沙育林区采伐林木、砍柴、放牧和从事对林木、植被有破坏作用活动的 ; 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平茬、采条、放牧期限内,对自然繁殖生长能力弱和风蚀沙化、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灌木、灌木林进行平茬、采条、放牧等活动的;借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之机,滥伐林木的。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
2000-8-6 |
罚款、补种树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
分别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63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猎工具、禁猎方式狩猎的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
1991-12-24 |
没收猎具、猎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
64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
1991-12-24 |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并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
第三十条 |
65 |
伪造、倒卖、出租、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证件的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
1991-12-24 |
收缴、吊销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第三十二条 |
66 |
在恢复保护区内砍挖林木及其他植物和开垦等活动的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
2004-9-1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
67 |
在沙化土地封禁期或者休牧期内放牧的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
2004-9-1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第三十二条 |
68 |
破坏珍稀林木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 |
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
2000-12-12 |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
第十五条 |
69 |
在采取封禁措施的珍稀林木分布区域放牧、砍柴及采集、挖掘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或者违反禁采期规定,致使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受到毁坏的 |
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
2000-12-1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珍稀林木,并处罚款 |
第十六条 |
70 |
珍稀林木保护和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管护职责,造成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毁坏的 |
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
2000-12-12 |
补种珍稀林木,并处罚款 |
第十七条 |
71 |
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古树的 |
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
2000-12-12 |
罚款 |
第十八条 |
72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的 |
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
2000-12-12 |
没收所采集的珍稀林木和违法所得,责令补种珍稀林木,并处罚款 |
第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