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使用的情形 |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 |
备注 |
1 |
市面用文蒙汉不并用 |
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
自治区人大 |
2004.11.26 |
罚款 |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违反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市面用文应当并用蒙汉两种文字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3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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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 |
2004.11.30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第六章 第 40 条 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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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发生重在事故、事件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违规接受境外捐赠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 |
2004.11.30 |
没收违法所得 |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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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 |
2004.7.7 |
取缔 |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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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款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 |
2004.11.30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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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 |
2004.11.30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第四十三条 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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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擅自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 |
2004.11.30 |
没收违法所得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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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宗教教职人员违法违规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 |
2004.11.30 |
取消 |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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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 |
2004.11.30 |
没收违法所得 |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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