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 |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 |
备注 |
1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 |
《畜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5 年 12 月 29 日 |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 |
第 61 条 |
|
2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畜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5 年 12 月 29 日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第 62 条 |
|
3 |
销售、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
《畜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5 年 12 月 29 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第 64 、 65 条 |
|
4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 |
《畜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5 年 12 月 29 日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第 66 条 |
|
5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或者伪造、变造、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
《畜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5 年 12 月 29 日 |
责令改正、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及违法所得、罚款。 |
第 68 条 |
|
6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
《畜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5 年 12 月 29 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第 69 条 |
|
7 |
买卖或者非法转让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全国人大 |
2002.12.28 |
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第六十四条 |
|
8 |
非法使用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全国人大 |
2002.12.28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拆除违法设施、罚款 |
第六十五条 |
|
9 |
非法开垦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全国人大 |
2002.12.28 |
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
第六十六条 |
|
10 |
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植被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全国人大 |
2002.12.28 |
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
第六十七条 |
|
11 |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全国人大 |
2002.12.28 |
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
第六十八条 |
|
12 |
非法开展草原经营性旅游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全国人大 |
2002.12.28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第六十九条 |
|
13 |
机动车碾压草原破坏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全国人大 |
2002.12.28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罚款 |
第七十条 |
|
14 |
在临时占用草原修建永久建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全国人大 |
2002.12.28 |
限期拆除 |
第七十一条 |
|
15 |
临时占用草原期满,用地单位不恢复草原植被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全国人大 |
2002.12.28 |
责令限期恢复 |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
16 |
超载放牧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
2004.11.26 |
警告、限期改正、罚款 |
第四十六条 |
|
17 |
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
2004.11.26 |
限期签订、罚款 |
第四十六条 |
|
18 |
在禁牧休牧草原上放牧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
2004.11.26 |
警告、罚款 |
第四十七条 |
|
19 |
违法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人工草地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
2004.11.26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罚款 |
第四十八条 |
|
20 |
非法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发菜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
2004.11.26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
第四十九条 |
|
21 |
侵害草原承包经营权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2006.1.12 |
责令改正 |
第四十九条 |
|
22 |
非法进行草原流转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2006.1.12 |
责令改正 |
第五十条 |
|
23 |
为采集、加工、经营发菜提供场所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2006.1.1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第五十一条 |
|
24 |
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2006.1.12 |
责令改正、罚款 |
第五十二条 |
|
25 |
擅自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在草原上随意用火、拒绝或妨碍防火检查损、毁防火设施、违法使用机动车辆、 |
草原防火条例 |
国务院 |
1993.10.5 |
警告、罚款 |
第三十一条 |
|
26 |
过失引起草原火灾、有草原火灾隐患不清除 |
草原防火条例 |
国务院 |
1993.10.5 |
罚款
|
第三十一条 |
|
27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草牧场保护区标志的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
1998.11.27 |
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
第三十三条 |
|
28 |
非法开垦基本草牧场、非法在基本草原上采挖野生植物或采土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
1998.11.27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植被、罚款 |
第三十四条 |
|
29 |
破坏基本草牧场上的生产、生活设施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
1998.11.27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
第三十五条 |
|
30 |
伪造产品产地 , 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全国人大 |
2000.9.1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 |
第五十三条 |
|
31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全国人大 |
2000.9.1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第六十五条 |
|
32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理 |
国务院 |
2001.11.29 |
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第二十四条 |
|
33 |
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理 |
国务院 |
2001.11.29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第二十五条 |
|
34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理 |
国务院 |
2001.11.29 |
责令改正、罚款 |
第二十六条 |
|
35 |
生产、经营已经停产、禁用或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理 |
国务院 |
2001.11.29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第二十八条
|
|
36 |
经营企业不具备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理 |
国务院 |
2001.11.29 |
责令改正、罚款 |
第二十七条 |
|
37 |
不按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理 |
国务院 |
2001.11.29 |
罚款 |
第二十九条 |
|
38 |
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不符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超过保质期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理 |
国务院 |
2001.11.29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第三十条 |
|
39 |
经营未经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理 |
国务院 |
2001.11.29 |
非法经营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
40 |
假冒、伪造或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产品登记证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理 |
国务院 |
2001.11.29 |
非法经营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收缴或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产品登记合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
第三十二条 |
41 |
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饲料的 |
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2006.3.1 |
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一条 |
42 |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产品批准文号超过有效期,继续生产的 |
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2006.3.1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第二十二条 |
43 |
饲料生产企业未建立产品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
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2006.3.1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第二十三条 |
44 |
饲料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仓储设施、、技术人员、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符合规定的 |
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2006.3.1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第二十四条 |
45 |
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利用生活垃圾场的物质或利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充当饲料的 |
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2006.3.1 |
责令改正、罚款 |
第二十五条 |
46 |
拒绝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大 |
1997 年 7 月 3 日 |
警告、拒不改正的代作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47 |
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不进行清洗消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大 |
1997 年 7 月 3 日 |
警告、拒不改正的代作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48 |
不按规定处置染病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大 |
1997 年 7 月 3 日 |
警告、拒不改正的代作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
49 |
违反国家规定,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病原微生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大 |
1997 年 7 月 3 日 |
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 |
50 |
经营①封锁疫区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②疫区内易感染的;③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④染疫的;⑤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⑥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大 |
1997 年 7 月 3 日 |
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 |
51 |
经营未经检疫、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大 |
1997 年 7 月 3 日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补检,无法补检的做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
第四十九条 |
52 |
不凭检疫证明承运运输动物、动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大 |
1997 年 7 月 3 日 |
警告,责令改正,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 3 倍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
53 |
转让涂改检疫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大 |
1997 年 7 月 3 日 |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
52 |
伪造检疫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大 |
1997 年 7 月 3 日 |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
55 |
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大 |
1997 年 7 月 3 日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
56 |
隐瞒、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大 |
1997 年 7 月 3 日 |
警告,并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三条 |
57 |
从自治区外引进动物、动物产品未审批、登记备案或者未隔离观察的 |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
2002 年 9 月 27 日 |
责令改正,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代作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58 |
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未申报检疫的 |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
2002 年 9 月 27 日 |
责令改正,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代作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
59 |
未经批准人员、车辆出入封锁区的 |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
2002 年 9 月 27 日 |
警告,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60 |
封锁区内动物未实行圈养或未到指定地点放牧的 |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
2002 年 9 月 27 日 |
警告,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61 |
隐匿、转移封锁疫区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的 |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
2002 年 9 月 27 日 |
警告,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
62 |
屠宰、买卖、加工、储藏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
2002 年 9 月 27 日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未售出的动物补检或无害化处理、销毁、吊销《动物防疫合格证》 |
第三十六条 |
63 |
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
2002 年 9 月 27 日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限期改正,并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
64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 |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
2002 年 9 月 27 日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掉,依附法赔偿损失 |
第三十八条 |
65 |
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2 年 5 月 24 日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无检疫证明的补检,证物不符的实施重检 |
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 |
66 |
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植物检疫条 ` 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国务院
农业部
|
1992 、 5 、 13 、1995 、 2 、 25 、
|
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 封存、没收、销毁责令改变用途。 |
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
67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植物检疫条 ` 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国务院
农业部
|
1992 、 5 、 13 、
1995 、 2 、 25 、 |
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 封存、没收、销毁责令改变用途。 |
第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 |
68 |
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植物检疫条 ` 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国务院
农业部
|
1992 、 5 、 13 、
1995 、 2 、 25 、 |
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 封存、没收、销毁责令改变用途。 |
第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 |
69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植物检疫条 ` 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国务院
农业部
|
1992 、 5 、 13 、
1995 、 2 、 25 、 |
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 封存、没收、销毁责令改变用途。 |
第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 |
70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植物检疫条 ` 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国务院
农业部
|
1992 、 5 、 13 、
1995 、 2 、 25 、 |
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 封存、没收、销毁责令改变用途。 |
第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 |
71 |
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全国人大 |
2003 年 3 月 1 日 |
处罚 |
第六十条第一款 |
72 |
违规设置收费、集资和基金项目 |
《农民承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1 年 11 月 5 日 |
撤销 |
第三十四条 |
73 |
违规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费、集资和摊派 |
《农民承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1 年 11 月 5 日 |
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 |
第三十五条 |
74 |
侵占、私分、平调、截留、挪用集体资产 |
《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2000 年 10 月 1 日 |
限期改正、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
75 |
嘎查村不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不按规定编制、调整财务计划并备案、不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并执行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
《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2000 年 10 月 1 日 |
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
第三十二条 |
76 |
违反财务计划、资金、资产和财务人员管理规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2000 年 10 月 1 日 |
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
第三十三条 |
77 |
财务人员严重违反本条例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
《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2000 年 10 月 1 日 |
注销任职资格证 |
第三十四条 |
78 |
打击报复财务人员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 |
《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2000 年 10 月 1 日 |
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
79 |
拒绝、阻挠审计工作等 |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1996 年 9 月 28 日 |
警告、罚警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五款 |
80 |
增加农民负担、造成集体经济资产损失、挥霍公款、挪占、贪污公款、公物 |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1996 年 9 月 28 日 |
纠正违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款 |
81 |
违规提取使用提留统筹及劳务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1995 年 11 月 17 日 |
限期改正 、 500-2000 元罚款 |
第三十四条 |
82 |
收费不经批准、不使用专门收据、不按规定价格销售生产资料、不按规定收购农畜产品、违反供水供电政策的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1995 年 11 月 17 日 |
依法查处 |
第三十五条 |
83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 |
全国人常委会、内蒙人大会常委会 |
2000 年7月8日、 2001 年 8 月 1 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八条 |
84 |
无证或买卖、租借许可证以及未按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蒙人大会常委会 |
2000 年7月8日、 2001 年 8 月 1 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
|
85 |
无证或未按调运证规定调运种子 |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 |
内蒙人大常委会 |
2001 年 8 月 1 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86 |
到生产基地非法套购、抢购种子 |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 |
内蒙人大常委会 |
20014 年 8 月 1 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
87 |
向无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和常规作物原原种 |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1 年 8 月 1 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条 |
88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
《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 |
全国人常委会、内蒙人大会常委会 |
2000 、7、8日、 2001 年 8 月 1 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一条
|
89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0 年7月8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90 |
从境外引种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0 年7月8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二款 |
91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0 年7月8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三款 |
92 |
生产经营不规范 |
《种子法》 |
全国人大会常委会 |
2000 年7月8日 |
罚款 |
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
93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0 年7月8日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二款 |
94 |
向无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和常规作物原原种 |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 |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1 年 8 月 1 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
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条 |
95 |
弄虚作假骗取种子许可证 |
《种子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内蒙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农业部 |
2001 年 8 月 1 日 、 2001 年 2 月 26 日 |
吊销许可证 |
种种子条例第四十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96 |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未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1 年 2 月 26 日 |
吊销许可证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97 |
假冒授权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7 年 10 月 1 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98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7 年 10 月 1 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99 |
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 年 5 月 9 日 |
罚款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100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不符合管理规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 年 5 月 9 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101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 年 5 月 9 日 |
罚款、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02 |
生产和经营假、劣草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草种管理办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农业部 |
2000 年 7 月 8 日 2006 年1 月12 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九条
|
103 |
无证经营草种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生产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草种管理办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农业部 |
2000 年 7 月 8 日 2006 年1 月12 日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四十九条 |
104 |
无证经营草种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草种管理办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农业部 |
2000 年 7 月 8 日 2006 年1 月12 日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草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四十九条 |
105 |
为境外制种的草种在国内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农业部 |
2000 年 7 月 8 日 2006 年1 月12 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改正 |
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草种管理办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
106 |
在草种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法》 , 《草种管理办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农业部 |
2000 年 7 月 8 日 2006 年1 月12 日 |
责令停止试验;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九条 |
107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的 |
《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农业部 |
2000 年 7 月 8 日 2006 年1 月12 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四十九条 |
108 |
销售的草种没有包装的 |
《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农业部 |
2000 年 7 月 8 日 2006 年1 月12 日 |
责令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草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四十九条 |
109 |
经营的草种没有标签的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农业部 |
2000 年 7 月 8 日 2006 年1 月12 日 |
责令改正;罚款 |
《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草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四十九条 |
110 |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草种生产、经营档案的。 |
《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农业部 |
2000 年 7 月 8 日 2006 年1 月12 日 |
责令改正;罚款 |
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四十九条 |
111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新草品种 |
《种子法》 《草种管理办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农业部 |
2000 年 7 月 8 日 2006 年1 月12 日 |
责令停止生产、推广;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
|
112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7.5.8 |
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数额的罚款。 |
第七章第四十条第一、二款。 |
|
113 |
违反农药产品标签管理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7.5.8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第七章第四十条第三款 |
|
114 |
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7.5.8 |
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第四十条第四款 |
|
115
|
假冒、伪造农药或转卖登记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7.5.8 |
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第四十二条 |
|
116 |
违反农药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7.5.8 |
警告、没收假劣农药及不合格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数额的罚款。 |
第七章第四十三条 |
|
117 |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7.5.8 |
依法赔偿 |
第七章第四十五条 |
|
118 |
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 |
内蒙古自治区农
业环境保护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1995.1.12 |
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
环境保护条例》第
三十三条一款一项 |
|
119 |
造成农业生产环境和农产品污染 , 并对污染的农产品进行出售或交换的 |
内蒙古自治区农
业环境保护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1995.1.12 |
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
环境保护条例》第
三十三条一款二项 |
|
120 |
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农业肥料标准、农用灌溉水质标准的 |
内蒙古自治区农
业环境保护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5.1.12 |
罚款 |
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一款三项 |
|
121 |
拒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内蒙古自治区农
业环境保护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1995.1.12 |
警告、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
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一款五项 |
|
122 |
作业时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
农业部
|
1999 年 4 月 30 日 |
警告或处 20 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
123 |
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
农业部 |
1999 年 4 月 30 日 |
警告或处 20 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
124 |
不按规定办理转籍、过户、变更和补换证的;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
农业部 |
1999 年 4 月 30 日 |
警告或处 20 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
|
125 |
驾驶联合收割机穿拖鞋、吸烟、饮食闲谈的;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
农业部 |
1999 年 4 月 30 日 |
警告或处 20 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
|
126 |
联合收割机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的;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
农业部 |
1999 年 4 月 30 日 |
警告或处 20 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第五款 |
|
127 |
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的;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
农业部 |
1999 年 4 月 30 日 |
警告或处 20 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第六款 |
|
128 |
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的;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
农业部 |
1999 年 4 月 30 日 |
警告或处 20 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第七款 |
|
129 |
有其他违反作业安全行为的。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
农业部 |
1999 年 4 月 30 日 |
警告或处 20 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第八款 |
|
130 |
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
农业部
|
1999 年 4 月 30 日 |
警告或处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
131 |
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
农业部 |
1999 年 4 月 30 日 |
警告或处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
132 |
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继续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
农业部 |
1999 年 4 月 30 日 |
警告或处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
|
133 |
持学习证单独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
农业部 |
1999 年 4 月 30 日 |
警告或处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
|
134 |
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的;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
农业部 |
1999 年 4 月 30 日 |
警告或处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
|
135 |
驾驶室超员乘坐或在联合收割机其他位置乘坐、停留与使用操作无关人员的。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
农业部 |
1999 年 4 月 30 日 |
警告或处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第六款 |
|
136 |
驾驶无号牌和无行驶证的联合收割机的;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
农业部 |
1999 年 4 月 30 日 |
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
137
|
无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
农业部
|
1999 年 4 月 30 日 |
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
138 |
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
农业部 |
1999 年 4 月 30 日 |
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第六款 |
|
139 |
挪用、转借、涂改、伪造、冒领牌证和使用失效牌证的;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
农业部 |
1999 年 4 月 30 日 |
收缴同时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五款 |
|
130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0 年 6 月 23 日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141 |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号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0 年 6 月 23 日 |
|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142 |
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0 年 6 月 23 日 |
|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
143 |
转让肥料登记证号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0 年 6 月 23 日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
144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的该肥料产品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0 年 6 月 23 日 |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
145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0 年 6 月 23 日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每三款 |
|
146 |
经营假、劣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 年 4 月 9 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47 |
无证或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以及未按许可证规定经营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 年 4 月 9 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
148 |
经营兽药的包装上未负有标签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 年 4 月 9 日 |
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经营假兽药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149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 年 4 月 9 日 |
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150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 年 4 月 9 日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151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其有关材料的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 年 4 月 9 日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152 |
兽药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 年 4 月 9 日 |
给予警告;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153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 年 4 月 9 日 |
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和违法所得;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154 |
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 年 4 月 9 日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155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 年 4 月 9 日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156 |
经营和使用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 年 4 月 9 日 |
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157 |
未经试验、示范、审定推广农业技术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1996.11.24 |
有上述行为之一,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 40 条 |
158 |
强制推广农业技术 |
159 |
违反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推广农业技术 |
160 |
以推广农业技术为名,采取欺诈等非法手段,骗取资金和物资,牟取暴利 |
161 |
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研和推广成果,骗取表彰和奖励 |
162 |
利用职权非法干扰、妨碍推广农业技术 |
163 |
截留、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侵占、无偿调用农业技术推广办公场所、试验基地、仪器设备和其它财产 |
164 |
擅自撤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改变其性质,挤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或在其中安排不符合条件工作人员 |
165 |
无《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从事维修业务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
2006 年 1 月 16 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第二十四条 |
166 |
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
2006 年 1 月 16 日 |
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
167 |
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
2006 年 1 月 16 日 |
警告、限期整改 |
第二十五条 |
168 |
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逾期整改达不到要求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
2006 年 1 月 16 日 |
收回、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
第二十五条 |
169 |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
2006 年 1 月 16 日 |
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
170 |
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
2006 年 1 月 16 日 |
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
171 |
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农业部、国家工商局 |
2006 年 1 月 16 日 |
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
172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
2006 年 1 月 16 日 |
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 100 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
173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
2006 年 1 月 16 日 |
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 100 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