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 他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依 据 梳 理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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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巴林右旗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性质:行政机关 填表时间: 2006 年 10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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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其他具体行政
行为的名称和各类 |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的具体条款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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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责令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 |
《人民防空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 年 10 月 29 日 |
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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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 年 9 月 24 日 |
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而不建又拒不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建设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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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人民防空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 年 10 月 29 日 |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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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 年 9 月 24 日 |
第十八条规定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在一年内补建;不能补建的 ,可以一次性缴纳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重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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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 年 9 月 24 日 |
第二十四条规定“设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安装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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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责令限期改造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 年 9 月 24 日 |
第十一条规定“城市在修建地下通道或者地下商场、仓库等工程时,必须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未达到防护标准的,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等级标准限期改造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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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依 据 梳 理 表 |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巴林右旗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性质:行政机关 填表时间: 2006 年 10 |
序号 |
行政处罚
适用的情形 |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 |
备 注 |
1 |
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
《人民防空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 年 10 月 29 日 |
警 告
罚 款 |
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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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 年 9 月 24 日 |
警 告
罚 款 |
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而不建又拒不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建设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人民防空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 年 10 月 29 日 |
警 告
罚 款 |
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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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人民防空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 年 10 月 29 日 |
警 告
罚 款 |
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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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 方式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人民防空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 年 10 月 29 日 |
警 告
罚 款 |
第四十九条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 方式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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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的; |
《人民防空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 年 10 月 29 日 |
警 告
罚 款 |
第四十九条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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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
《人民防空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 年 10 月 29 日 |
警 告
罚 款 |
第四十九条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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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人民防空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 年 10 月 29 日 |
警 告
罚 款 |
第四十九条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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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人民防空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 年 10 月 29 日 |
警 告
罚 款 |
第四十九条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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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 年 9 月 24 日 |
警 告
罚 款 |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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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 年 9 月 24 日 |
警 告
罚 款 |
第三十九条规定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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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 年 9 月 24 日 |
警 告
罚 款 |
第三十九条规定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三)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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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擅自拆除通信、警报设施拒不补建的,阻挠安装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 年 9 月 24 日 |
警 告
罚 款 |
第三十九条规定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四)擅自拆除通信、警报设施拒不补建的,阻挠安装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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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经批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或者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污、倾倒废弃物等影响和危害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 年 9 月 24 日 |
警 告
罚 款 |
第三十九条规定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五)未经批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或者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污、倾倒废弃物等影响和危害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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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拒不缴纳人民防空建设费用的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 年 9 月 24 日 |
罚 款 |
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拒不缴纳人民防空建设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可处以应缴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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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
名 称 |
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行政许可依据的具体条款 |
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及
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
备 注 |
1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许可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许可 |
1 、《人民防空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 年 10 月 29 日 |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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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 年 9 月 24 日 |
第十八条规定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
拆除的,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在一年内补建;不能补建的 ,可以一次性缴纳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重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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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 年 9 月 24 日 |
第二十四条规定“设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安装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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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建民用建筑地下防空工程审核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 年 9 月 24 日 |
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修建地下防空工程的新建民用建筑,其地下防空工程部分要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国土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开工建设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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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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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物和埋设地下管线及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筑物许可 |
1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 年 9 月 24 日 |
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批准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内进行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影响防空使用和防护等级的作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施工的,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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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 年 9 月 24 日 |
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筑物,必须修建的,要留出大于该建筑物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 并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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