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部门: 巴林右旗司法局 行政执法性质:司法行政 填表日期: 2006 年 10 月

序号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或种类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条款

备注

1

给予违纪的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2001 年 10 月 31 日

第十八条第七条

2

给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司法部

2005 年 7 月 29 日

第九条

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巴林右旗司法局 行政执法性质:司法行政 填表时间: 2006 年 10 月

序 号

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

备注

1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 年 5 月 15 日 通过, 2001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

2

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律师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

2004 年 3 月 19 日

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条

 

13

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7

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1

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2

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3

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4

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5

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6

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7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8

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9

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0

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1

律师事务所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

2004 年 3 月 19 日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

第九条

32

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协议等事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3

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合伙人、合作人、律师退所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4

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5

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6

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7

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8

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9

聘用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不为其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0

恶意逃避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债务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1

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2

采用支付介绍费、给回扣、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方式争揽业务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3

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4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声誉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5

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但本县 ( 市 ) 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6

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7

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8

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9

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0

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1

允许或者默许本所律师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购买商品、出资旅游、报销费用、装修住宅,或者提供交通、通讯工具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2

不依法纳税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3

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4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 年 8 月 28 日

 

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55

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6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7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巴林右旗司法局 行政执法性质:司法行政 填表时间 :2006 10

序号

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

备注

59

( 一 )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61 号

2000 年 4 月 1 日

罚款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

60

( 二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1

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2

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 , 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3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4

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的 , 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5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 , 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6

在同一诉讼 . 仲裁 . 行政裁 . 决中 , 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7

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 , 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 , 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8

在调解 . 代理 . 法律顾问等执业法动中压制 . 侮辱 . 报复当事人 , 造成恶劣影响的 ;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9

故意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0

以影响案件审判 . 仲裁 . 或者行政 定结果为目的 , 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1

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2

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3

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4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5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6

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赂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

处罚的

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

78

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

2003 年 7 月 16 日 国务院第 15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 年 9 月 1 日 实施

纪律处分、责令退还、没收

第二十六条

79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0

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1

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2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

同上

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

83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

同上

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

第二十八条

84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5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

同上

按律师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86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

同上

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95

对追回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认真查清其在逃期间的活动情况。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察。未作案或作案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分别给予相应的惩罚。

同上

同上

同上

逃跑、所内作案人员的处理。

第十章:

第五十五条。

96

鉴于劳教场所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机关,为了及时实施奖惩,更好地发挥奖惩手段的教育改造作用,劳教场所可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行使对劳教人员减延三个月期限内(含本数)的审批权。

司法部关于对劳教人员减延期审批权限的批复(节录)

司法部

1991 年

2 月 26 日

延长劳教期

第二段

97

对在劳动教养期间行凶、煽动闹事或有其他现行危险行为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领导批准,可以禁闭。禁闭不得超过十天。其中个别情节严重的,可以使用戒具,戴戒具不得超过七天,严禁戴背铐、脚镣。

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1982 年

1 月 21 日

禁闭、使用戒具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98

劳动教养人员逃跑、旷工、抗工的日期,不计算劳动教养期限,并扣发工资。

同上

同上

同上

逃跑、旷工、抗工的日期不计算劳教期,并扣发工资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99

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惩罚:(一)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二)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证确实无理取闹的;(三)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四)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五)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六)传授犯罪伎俩或教唆他人违法,情节较轻的;(七)逃跑、组织逃跑或逃跑作案情节较轻的;(八)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情节较轻的;(九)造谣惑众、蓄意破坏或行凶报复,情节较轻的;(十)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延长劳教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警告、记过、延长劳教期

第九章:

第五十八条

100

劳动教养人员严重违法,需要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可根据违法的具体情况,分别延长三个月以下;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劳动教养期限。

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教养人员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关于审批延长劳动教养人员劳教期限的暂行规定》、《关于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的暂行规定》、《关于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1995 年

二月二十日

延长劳教养期

《关于审批延长劳动教养人员劳教期限的暂行规定》

第二章: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 三章: 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第 四章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 巴林右旗司法局 行政执法性质:司法行政 填表日期: 2006 年 10 月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许可依据的具体条款

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及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备注

1

律师执业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 年 5 月 15 日 通过, 2001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证工本费 6 元 / 册,依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催报 2003 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及律师注册工作情况的通知》( [2003] 司律公字 012 号)

2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 年 5 月 15 日 通过, 2001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 40 元 / 套,依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催报 2003 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及律师注册工作情况的通知》( [2003] 司律公字 012 号)

 

3

公证员执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 年 8 月 28 日

第十条

4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 年 8 月 28 日

第九条

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0 年 3 月 31 日

第十五、十八条

 

 

 

6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审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 年 2 月 28 日

 

第三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95 号

 

 

司法部

 

 

2005 年 9 月 30 日

第十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7

 

 

司法鉴定人执业审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 年 9 月 30 日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行政执法部门:巴林右旗司法局           行政执法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 年 5 月 15 日 通过, 2001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 年 8 月 28 日

3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 年 2 月 28 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 年 2 月 28 日 通过, 2001 年 6 月 30 日 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 年 2 月 28 日 通过, 2001 年 6 月 30 日 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 年 8 月 31 日

7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 年 12 月 22 日

8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国务院

1982 年 1 月 21 日

9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

2004 年 3 月 19 日

10

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

司法部

1996 年 10 月 25 日

11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2 年 3 月 13 日

12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3 年 11 月 27 日 通过, 2005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

13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3 年 11 月 27 日 通过, 2005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

14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3 年 11 月 30 日

15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6 年 3 月 14 日

16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6 年 2 月 23 日

17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5 年 9 月 29 日

18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5 年 9 月 29 日

19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0 年 3 月 31 日

20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司法部

2001 年 10 月 31 日

21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司法部

2005 年 7 月 29 日

22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

司法部

1992 年 8 月 10 日

23

关于审批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1995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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