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审计局执法依据目录

 

类型

行政处罚依据的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全国人大

1994. 8.31

2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

2004.11.3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7.10.21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梳理表

单位:巴林右旗审计局 ( 公章 ) 填表时间: 2007 年 7 月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 具体到条款 )

颁布时间

颁布机关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单位

1

财政税务审计

行政

审计法第 16 条、

1994.8.31

全国人大

财税科

 

2

金融保险审计

同上

审计法第 18 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金融科

 

3

外资审计

同上

审计法第 25 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外资科

 

4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同上

审计法第 22 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投资科

 

5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

同上

审计法第 23 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社保科

 

6

经贸企业审计

同上

审计法第 20 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经贸科

 

7

行政事业审计

同上

审计法第 16 条、 19 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行政事业科

 

8

农牧资金审计

同上

审计法第 16 、 19 、 27 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农牧科

 

9

经济责任审计

同上

审计法第 25 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经济责任办公室

 

10

内部审计监督

同上

审计法第 29 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法制科

 

11

社会审计监督

同上

审计法第 30 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法制科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梳 理 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巴林右旗审计局 行政执法性质:行政 填表时间: 2007 年 10 月

序号

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的具体条款

1

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全国人大

1994.8.31

1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 、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其他处理措施。

第 45 条

2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同上

同上

同上

警告、罚款、通报批评

第 46 条

3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 43 条

4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同上

同上

同上

提出处分的建议或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 34 、 44 、 49 条

5

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 47 条

6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

2004.11.3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 3 条

序号

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

7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

2004.11.30

同上

第 4 条

12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同上

同上

同上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警告或通报 ; 记过或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开除 .

第 5 条

17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第 6 条

22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3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4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5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第 7 条

26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7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8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9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0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1

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责令改正,调整账目,退还违法所得和侵占的国有资产、警告或通报、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开除。

第 8 条

32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同上

同上

同上

责令改正,调整账目,追回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警告或者通报,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开除。

第 9 条

33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4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5

虚列投资完成额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6

违反担保法及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或通报、记过或者记大过;撤职或开除。

第 10 条

37

违反国家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责令改正,调整账目,追回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撤销开立的账户。警告或者通报、降级或开除。

第 11 条

38

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第 12 条

39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0

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1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2

企业和个人有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同上

同上

同上

责令改正,调整账目,收缴财政,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 13 条

43

企业和个人有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4

企业和个人有其他不缴或少教的财政收入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5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同上

同上

同上

责令改正,调整账目,追回资金,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 14 条

46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7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8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9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同上

同上

同上

销毁非法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罚款。降级或者撤职、开除。

第 16 条

50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1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2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3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4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责令改正,调整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记大过或降级、撤职。

第 17 条

55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

同上

同上

同上

责令停止、通知财政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或停止拨款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在停使用

第 24 条

56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7.10.21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或追究责任。

第 49 条

57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同上

同上

同上

警告,通报批评,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罚款;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 53 条

58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采取取证措施,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会计资料

第 32 条

59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行为

同上

同上

同上

依照法定程序,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第 33 条

60

违反国家规定挪用、滥用或者非法使用贷款资金的行为

同上

同上

同上

建议有关的国际金融机构采取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相应措施

第 34 条

行 政 强 制 依 据 梳 理 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巴林右旗审计局

序号

行政强制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强制依据的具体条款

1

制止、责令停止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或者停止拨付有关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 年 8 月 3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

2004 年 11 月 15 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7 年 10 月 2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2

制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责令交出、改正,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 年 8 月 3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制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责令交出、改正,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7 年 10 月 23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采取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3

制止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 年 8 月 3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7 年 10 月 23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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