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商务局行政处罚梳理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巴林右旗商务局

行政执法性质:行政机关

填表时间: 2006 年 10 月


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


1

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7.12.19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3 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2

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7.12.19

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3

定点屠宰厂(场)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7.12.19

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第一款

4

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7.12.19

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 ( 场 ) 资格。

第十八条
第一款

5

酒类经营者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60 日内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5.11.7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
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6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经营者(采购方)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的;酒类经营者对购进的酒类商品未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及《随附单》的,经营进口酒类商品未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 3 年的。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5.11.7

警告、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布;拒不
改正的,可处 5000 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7

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未粘贴国家标识的;储运酒类商品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5.11.7

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8

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名示的。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5.11.7

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9

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仿造和篡改生产厂名厂址及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5.11.7

没收非法商品,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10

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售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5.11.7

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11

成品油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销售走私成品油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

2004.12.2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四条

12

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

2004.12.2

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五条

13

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

2004.12.2

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14

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和寄售、动产抵押业务、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典当行对外投资;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
公安部

2005.2.28

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15

典当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 收当国家统收、专营、
专卖物品;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未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未交售指定单位的;未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
公安部

2005.2.28

责令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罚款。

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

16

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
、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的;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 90% 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注册资本或未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或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低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
公安部

2005.2.28

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
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三款

巴林右旗商务局行政许可梳理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巴林右旗商务局

行政执法性质:行政机关

填表时间 :2006 年 10 月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许可依据的具体条款

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及
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1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国务院第 412 号令

国务院

第 186 项

不收费

初审上报

2

典当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国务院第 412 号令

国务院

第 181 项

不收费

初审上报

3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国务院第 412 号令

国务院

第 183 项

不收费

初审上报

4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第 412 号令

国务院

第 182 项

不收费

初审上报

5

生猪定点屠宰许可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7.12.21

第三条

不收费

初审上报

 

巴林右旗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类型

序号

名称

制发机关

时间

行政法规

1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7 年 12 月 19 日

部门规章

2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5 年 11 月 7 日

3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

2004 年 12 月 2 日

4

《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

2005 年 2 月 28 日

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民政府主办 蒙ICP备050019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