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梳理表 |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 巴林右旗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行政执法性质 : 法定行政机关 |
序号 |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或种类 |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条款 |
备注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终止经营活动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 年 11 月 15 日 |
第十三条 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
2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活动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备案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 年 2 月 1 日 |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活动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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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音像批发单位音像制品仓库的地址、面积等情况备案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2002 年 4 月 10 日 |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音像制品仓库的地址、面积等情况报批准、登记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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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音像制品批发、连锁经营单位变更或者改变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备案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2002 年 4 月 10 日 |
第三十四条 音像制品批发和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和连锁经营单位的,应当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本办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改变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但是,变更地址超过原发证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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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2004 年 7 月 1 日 |
第四条 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5 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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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2004 年 7 月 1 日 |
第五条 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五)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5 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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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备案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2004 年 7 月 1 日 |
第六条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在变更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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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撤消许可证 |
国务院 |
国务院 |
2006 年 3 月 1 日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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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行政处罚
运用的情形 |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 |
备 注 |
1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全国人大 |
1991-6-1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第 47 条 |
|
2 |
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全国人大 |
1991-6-1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第 47 条 |
|
3 |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全国人大 |
1991-6-1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第 47 条 |
|
4 |
未经录音录像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作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全国人大 |
1991-6-1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第 47 条 |
|
5 |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全国人大 |
1991-6-1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第 47 条 |
|
6 |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全国人大 |
1991-6-1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第 47 条 |
|
7 |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全国人大 |
1991-6-1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第 47 条 |
|
8 |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全国人大 |
1991-6-1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第 47 条 |
|
9 |
在规定的时间以外营业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11-15 |
警 告、罚 款、停业整顿、吊销文化许可 |
第 30 条、 |
|
10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11-15 |
警 告、罚 款、停业整顿、吊销文化许可 |
第 30 条、 |
|
11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11-15 |
警 告、罚 款、停业整顿、吊销文化许可 |
第 30 条、 |
|
12 |
经营非网络游戏 |
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11-15 |
警 告、罚 款、停业整顿、吊销文化许可 |
第 30 条、 |
|
13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11-15 |
警 告、罚 款、停业整顿、吊销文化许可 |
第 30 条、 |
|
14 |
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未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11-15 |
警 告、罚 款、停业整顿、吊销文化许可 |
第 31 条 |
|
15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11-15 |
警 告、罚 款、停业整顿、吊销文化许可 |
第 31 条 |
|
16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连接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3-1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停业整顿、警告 |
第 47 条 |
|
17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违反法律、法规、淫秽色情、赌博、暴力、迷信等内容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3-1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停业整顿、警告 |
第 47 条 |
|
18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3-1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停业整顿、警告 |
第 47 条 |
|
19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3-1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停业整顿、警告 |
第 47 条 |
|
20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3-1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停业整顿、警告 |
第 47 条 |
|
21 |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合法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3-1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停业整顿、警告 |
第 48 条 |
|
22 |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3-1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停业整顿、警告 |
第 48 条 |
|
23 |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3-1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停业整顿、警告 |
第 48 条 |
|
24 |
未按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3-1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停业整顿、警告 |
第 49 条 |
|
25 |
未按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进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3-1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停业整顿、警告 |
第 50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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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经营者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35 条 |
|
27 |
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手续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35 条 |
|
28 |
出租、出售、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35 条 |
|
29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反动、淫秽、迷信内容的出版物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36 条 |
|
30 |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37 条 |
|
31 |
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37 条 |
|
32 |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经营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37 条 |
|
33 |
未按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37 条 |
|
34 |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运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38 条 |
|
35 |
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38 条 |
|
36 |
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38 条 |
|
37 |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38 条 |
|
38 |
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38 条 |
|
39 |
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38 条 |
|
40 |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38 条 |
|
41 |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39 条 |
|
42 |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39 条 |
|
43 |
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39 条 |
|
44 |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39 条 |
|
45 |
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按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40 条 |
|
46 |
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40 条 |
|
47 |
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40 条 |
|
48 |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40 条 |
|
49 |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40 条 |
|
50 |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40 条 |
|
51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40 条 |
|
52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42 条 |
|
53 |
从事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停业整顿 |
第 42 条 |
|
54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2-25 |
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第 55 条 |
|
55 |
出版、进口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扰乱社会秩序、淫秽、赌博、暴力、诽谤他人危害社会公德等内容的出版物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2-25 |
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第 56 条 |
|
56 |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扰乱社会秩序、淫秽、赌博、暴力、诽谤他人、危害社会公德等内容的出版物的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2-25 |
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第 56 条 |
|
57 |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扰乱社会秩序、淫秽、赌博、暴力、诽谤他人、危害社会公德等内容的出版物的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2-25 |
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第 56 条 |
|
58 |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2-25 |
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第 57 条 |
|
59 |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2-25 |
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第 57 条 |
|
60 |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2-25 |
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第 57 条 |
|
61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2-25 |
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第 59 条 |
|
62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2-25 |
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第 59 条 |
|
63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2-25 |
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第 59 条 |
|
64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2-25 |
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第 59 条 |
|
65 |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2-25 |
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第 59 条 |
|
66 |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2-25 |
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第 60 条 |
|
67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2-25 |
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第 61 条 |
|
68 |
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2-25 |
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第 61 条 |
|
69 |
出版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2-25 |
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第 61 条 |
|
70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2-25 |
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第 61 条 |
|
71 |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2-25 |
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第 61 条 |
|
72 |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2-25 |
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第 62 条 |
|
73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2-1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 |
第 39 条 |
|
74 |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2-1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 |
第 40 条 |
|
75 |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2-1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 |
第 42 条 |
|
76 |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2-1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 |
第 42 条 |
|
77 |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2-1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 |
第 42 条 |
|
78 |
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2-1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 |
第 42 条 |
|
79 |
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2-1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 |
第 42 条 |
|
80 |
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2-1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 |
第 43 条 |
|
81 |
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2-1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 |
第 44 条 |
|
82 |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2-1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 |
第 44 条 |
|
83 |
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2-1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 |
第 44 条 |
|
84 |
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2-1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 |
第 44 条 |
|
85 |
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2-1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 |
第 44 条 |
|
86 |
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2-1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 |
第 44 条 |
|
87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2-1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 |
第 45 条 |
|
88 |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2-1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 |
第 45 条 |
|
89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2-1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 |
第 45 条 |
|
90 |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2-1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 |
第 45 条 |
|
91 |
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济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9-1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 |
第 43 条 |
|
92 |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9-1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 |
第 43 条 |
|
93 |
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9-1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 |
第 43 条 |
|
94 |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9-1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 |
第 44 条 |
|
95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9-1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 |
第 45 条 |
|
96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扰乱社会秩序、淫秽、赌博、暴力、诽谤他人、危害社会公德等内容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9-1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 |
第 46 条 |
|
97 |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9-1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 |
第 48 条 |
|
98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9-1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 |
第 49 条 |
|
99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9-1 |
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 告 |
第 52 条 |
|
100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 |
内蒙古自治区 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
自治区人大 |
1994-5-31 |
罚款、吊销文化经营 许 可 证 |
第 42 条 |
|
101 |
接纳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团体和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比赛、展览的 |
内蒙古自治区 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
自治区人大 |
1994-5-31 |
罚款、吊销文化经营 许 可 证 |
第 43 条 |
|
102 |
娱乐场所有不利于民族团结活动的 |
内蒙古自治区 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
自治区人大 |
1994-5-31 |
罚款、吊销文化经营 许 可 证 |
第 44 条 |
|
103 |
不适宜未成年人在娱乐活动场所,未设置由自治区文化和公安部门制作的《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标志或者接纳未成年人的 |
内蒙古自治区 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
自治区人大 |
1994-5-31 |
罚款、吊销文化经营 许 可 证 |
第 44 条 |
|
104 |
经营非正式出版、内部发行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图书、图片、报刊和音像制品的 |
内蒙古自治区 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
自治区人大 |
1994-5-31 |
罚款、吊销文化经营 许 可 证 |
第 45 条 |
|
105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 |
2002-10-28 |
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 |
第 66 条 |
|
106 |
在文物保护单位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 |
2002-10-28 |
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 |
第 66 条 |
|
107 |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 |
2002-10-28 |
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 |
第 66 条 |
|
108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 |
2002-10-28 |
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 |
第 66 条 |
|
109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 |
2002-10-28 |
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 |
第 66 条 |
|
110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 |
2002-10-28 |
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 |
第 66 条 |
|
111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 |
2002-10-28 |
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 |
第 70 条 |
|
112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 |
2002-10-28 |
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 |
第 70 条 |
|
113 |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 |
2002-10-28 |
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 |
第 70 条 |
|
114 |
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 |
2002-10-28 |
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 |
第 70 条 |
|
115 |
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 |
2002-10-28 |
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 |
第 70 条 |
|
116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 |
2002-10-28 |
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 |
第 71 条 |
|
117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 |
2002-10-28 |
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 |
第 74 条 |
|
118 |
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 |
2002-10-28 |
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 |
第 74 条 |
|
119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3-7-1 |
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 |
第 56 条 |
|
120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3-7-1 |
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 |
第 58 条 |
|
121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3-7-1 |
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 |
第 55 条 |
|
122 |
在文物保护单位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筑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3-7-1 |
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 |
第 58 条 |
|
123 |
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其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其他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的 |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
保护条例(修正) |
自治区人大 |
1993-3-4 |
赔偿损失、罚款、
行政处分 |
第 38 条 |
|
124 |
不按规定开馆的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
图书馆条例 |
自治区人大 |
2000-8-6 |
责令限期呈缴出版物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行政处分 |
第 26 条 |
|
125 |
任意限定文献借阅范围的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
图书馆条例 |
自治区人大 |
2000-8-6 |
责令限期呈缴出版物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行政处分 |
第 26 条 |
|
126 |
擅自清理剔除图书资料的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
图书馆条例 |
自治区人大 |
2000-8-6 |
责令限期呈缴出版物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行政处分 |
2 第 6 条 |
|
127 |
擅自改变公共图书馆用途的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
图书馆条例 |
自治区人大 |
2000-8-6 |
责令限期呈缴出版物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行政处分 |
第 26 条 |
|
128 |
文物藏品私自赠送的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
图书馆条例 |
自治区人大 |
2000-8-6 |
责令限期呈缴出版物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行政处分 |
第 27 条 |
|
129 |
业务经费和设备费用挪作他用的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
图书馆条例 |
自治区人大 |
2000-8-6 |
责令限期呈缴出版物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行政处分 |
第 28 条、 |
|
130 |
应向公共图书馆呈缴出版物的出版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呈缴出版物的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
图书馆条例 |
自治区人大 |
2000-8-6 |
责令限期呈缴出版物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行政处分 |
第 30 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