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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巴林右旗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09-28 10:55
| 巴林右旗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一张明白纸 | |||||||||
| 序号 | “一卡通”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标准 制定主体 |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 补贴范围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项目 主管部门 |
主管部门 业务处室名称 |
政策解读 联系电话 |
| 1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 |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 |
中央 | 落实管护责任的集体和个人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 | 全旗 | 按年发放 | 林草局 | 天然林保护股 | 0476-6228705 |
| 2 |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林草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内财农〔2021〕1190号) |
旗县 | 凡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的员工 | 盟市、旗县自有 | 按年发放 | 林草局 | 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股 | 0476-6228705 |
| 3 | 退耕还林还草延长补助 |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 | 中央 | 所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退耕户 | 盟市、旗县自有 | 按年发放 | 林草局 | 建设修复股 | 0476-6228705 |
| 4 | 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资金 |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54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转移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71号) |
中央 | 实施国家第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任务的主体 | 盟市、旗县自有 | 按年发放 | 林草局 | 建设修复股 | 0476-6228705 |
| 5 | 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室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财政厅 农牧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林草办发〔2024〕340号) |
中央 | 巴林右旗境内符合《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选聘条件的脱贫人口 | 部门地区 | 按月发放 | 林草局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476-6228705 |
| 6 |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租赁补贴) | 《巴林右旗公共租赁户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右政办发〔2024〕28号) 《巴林右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右政发〔2024〕29号) |
旗县 |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不含集体户籍和农村牧区户籍) | 盟市、旗县自有 | 按季度发放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 0476-6235962 |
| 7 |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 |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64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建村〔2025〕4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
自治区 | 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低保户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6类低收入群体 | 盟市、旗县自有 | 达到条件后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村镇股 | 18847619932 |
| 8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基金)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 | 中央 | 补贴对象必须为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 | 全区 | 按年发放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地区经济股 | 0476-6216884 |
| 9 | “十四五”农村道路客运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修订<“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运输函〔2025〕1313号) | 自治区 | 符合条件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 | 全区 | 按年发放 | 交通运输局 | 巴林右旗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行政服务股 | 0476-6210025 |
| 10 | “十四五”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对巡游出租车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修订<“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运输函〔2025〕1313号) | 自治区 | 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全区 | 按年发放 | 交通运输局 | 巴林右旗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行政服务股 | 0476-6210025 |
| 11 | “十四五”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对新能源公交车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修订<“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运输函〔2025〕1313号) | 自治区 | 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公交车经营者 | 全区 | 按年发放 | 交通运输局 | 巴林右旗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行政服务股 | 0476-6210025 |
| 12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6号)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 |
中央 | 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工作程序确定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 全区 | 达到条件后 | 应急局 | 综合减灾与救灾股 | 13847672955 |
| 13 | 烈士褒扬金 | 《烈士褒扬条例》 | 中央 | 烈士是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公民 | 全旗 | 达到条件后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0476-6981524 |
| 14 | 伤残定期抚恤 |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
中央 | 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 | 全旗 | 按月发放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15 |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
中央 | 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以前入伍,后经批准复员的人员 | 全旗 | 按月发放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16 | 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
中央 | 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后至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 全旗 | 按月发放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17 | 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
中央 | 从2007年8月1日起,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 全旗 | 按月发放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18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内退役军人发〔2023〕49号) 《内蒙古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内退役军人发〔2023〕50号) |
中央 | 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人员等 | 全旗 | 达到条件后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19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4〕62号) |
中央 | 在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城镇无工作单位退伍军人) | 全旗 | 按月发放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20 | “三属”生活定期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4〕62号) |
中央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全旗 | 按月发放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21 | 烈士的(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老年子女生活补助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4〕62号) |
中央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 全旗 | 按月发放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22 | 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
旗县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全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 0476-6225526 |
| 23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
旗县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全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 0476-6225526 |
| 24 | 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
旗县 |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全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 0476-6225526 |
| 25 | 农村牧区特困护理补贴资金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
旗县 |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全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 0476-6225526 |
| 26 | 临时救助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 |
旗县 |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全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 0476-6225526 |
| 27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
旗县 |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全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 0476-6225526 |
| 28 | 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
旗县 |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全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 0476-6225526 |
| 29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 〕62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7号) |
旗县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 全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 | 0476-6225793 |
| 30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2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7号) |
旗县 | 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 全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 | 0476-6225793 |
| 31 | 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 | 旗县 | 集中照护个人补贴标准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 全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 | 0476-6225793 |
| 32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 | 自治区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经评估后认定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 | 全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 | 0476-6225793 |
| 33 | 农村牧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 | 自治区 | 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 | 全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 | 0476-6225793 |
| 34 | 城镇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 | 自治区 | 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 | 全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 | 0476-6225793 |
| 35 | 高龄津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 |
自治区 | 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户籍登记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 全区 | 按季度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 | 0476-6225793 |
| 3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66号) |
自治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范围)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 全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 | 0476-6225793 |
| 37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66号) |
自治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全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 | 0476-6225793 |
| 38 | 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 | 《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98号) | 自治区 | 选任条件: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热爱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基础好、责任心强。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无违纪违法行为。3.热爱社会救助工作,熟悉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及任务要求。4.原则上应从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中选任,但不得选任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嘎查村(居)委会主任。5.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6.优先考虑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的人员 | 全区 | 按年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 0476-6225526 |
| 39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金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通知(民办发〔2019〕24号) | 中央 | 孤儿助学金 | 全区 | 按季度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 | 0476-6225793 |
| 40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招照护务资金 | 关于印发赤峰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及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赤民政发〔2025〕64号) | 中央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人员 | 全区 | 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 | 0476-6225794 |
| 41 |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资金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自治区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 全区 | 按年发放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0476-6225681 |
| 42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旗县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不再生育和收养的,女方年满49周岁后可以申报领取扶助金 | 盟市、旗县自有 | 按年发放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0476-6225681 |
| 43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口发〔2008〕62号)《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23〕15号) |
中央 |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二)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 满49周岁);(三)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 全区 | 按年发放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0476-6225681 |
| 44 | 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5〕24号)《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23〕15号) |
中央 |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二)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三)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四)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 (五)年满60周岁 | 全区 | 按年发放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0476-6225681 |
| 45 | 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 |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中央 |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 | 盟市、旗县自有 | 按年发放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基层股 | 0476-6206613 |
| 46 | 苜蓿种植补贴 |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 旗县 | 重点支持集中我旗连片500亩以上且具备节水灌溉和机械化收获条件的苜蓿草生产加工企业 | 全区 | 按年发放 | 农牧局 | 畜牧股 | 0476-6235683 |
| 47 | 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补贴 |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 旗县 | 支持我旗荷斯坦奶牛存栏100头以上的养殖场实施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 | 全区 | 按年发放 | 农牧局 | 畜牧股 | 0476-6235683 |
| 48 | 畜牧业良种补贴种公羊良种补贴 |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 旗县 | 支持养殖户开展购买优良种公羊进行繁殖 | 盟市、旗县自有 | 按年发放 | 农牧局 | 畜牧股 | 0476-6235683 |
| 49 | 衔接资金直接到户项目资金补贴(巴林右旗肉羊产业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项目) | 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肉羊产业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旗县 | 农牧民(脱贫户、监测户)购买杜蒙基础母羊 | 盟市、旗县自有 | 按年发放 | 农牧局 | 畜牧股 | 0476-6235683 |
| 50 | 衔接资金直接到户项目资金补贴(巴林右旗壮大地区优势产业优质肉牛扩群补贴项目) | 2025年巴林右旗壮大地区优势产业优质肉牛扩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右农牧字【2025】81号 | 旗县 | 资金用于补贴脱贫户和监测户从旗外购买的优质基础母牛 | 盟市、旗县自有 | 按年发放 | 农牧局 | 畜牧股 | 0476-6235683 |
| 51 | 农业防灾减灾稳定增产补助 | 巴林右旗农牧局关于印发《2024年巴林右旗畜牧业防灾减灾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右农牧字〔2025〕157号) | 旗县 | 全旗存栏200头以上的肉牛(奶牛)养殖场户共有39个,其中补贴每户的72头牛,每头牛补贴200元 全旗存栏2000只以上的肉羊(奶羊)养殖场户共有14个,补贴每户的520只羊,每只羊补贴30元 |
盟市、旗县自有 | 达到条件后 | 农牧局 | 畜牧股 | 0476-6235683 |
| 52 | 粮改饲项目 |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 旗县 | 粮改饲项目以收贮利用优质饲草的草食家畜养殖场(户)、饲草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或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补贴对象 | 全区 | 按年发放 | 农牧局 | 饲草饲料股 | 15774913917 |
| 53 | 畜牧业良种补贴生猪良种补贴 | 赤峰市农牧局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牧区畜牧良种补贴、基础母牛扩群提质、生猪良种补贴3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农牧畜发〔2024〕13号) 巴林右旗农牧局关于印发《2024年巴林右旗中央财政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右农牧字〔2025〕35号) |
旗县 | 对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且在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内备案的生猪养殖场户给予补贴 | 盟市、旗县自有 | 按年发放 | 农牧局 | 畜牧业技术股 | 0476-6222466 |
| 54 | 基础母牛扩群提质补贴 | 赤峰市农牧局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牧区畜牧良种补贴、基础母牛扩群提质、生猪良种补贴3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农牧畜发〔2024〕13号) 巴林右旗农牧局关于转发《2024年巴林右旗基础母牛扩群提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右农牧字〔2025〕43号) |
旗县 | 对饲养基础母牛、选用旗农牧局免费提供的优质种公牛冻精配种并扩大养殖规模的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每个养殖场(户)享受补助母牛最多不超过200头。项目实施期内使用旗农牧局免费提供的优质种公牛冻精配种的产犊母牛,并保证养殖主体场(户)无种公牛的均可纳入补助范围,新增犊牛应为养殖场(户)饲养或外购母牛所产后代,外购犊牛不计入新增犊牛范围。补助品种包括地方黄牛品种、经国家审定的肉牛培育品种和批准引进的肉牛品种,包括乳肉兼用牛品种和杂交生产的母牛 | 盟市、旗县自有 | 按年发放 | 农牧局 | 畜牧业技术股 | 0476-6222466 |
| 55 | “雨露计划”改革试点学生补助 |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内扶办发〔2020〕27号)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的通知》(内乡振发〔2022〕15号) |
自治区 | 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在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子女,学籍需经教育、人社等部门认可 | 盟市、旗县自有 | 按年发放 | 农牧局 | 防返贫监测股 | 0476-6235160 |
| 56 | 衔接资金直接到户项目资金补贴(劳动技能培训项目) |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文件 | 旗县 | 有接受劳动技能培训意愿的脱贫户(享受政策)及未消除风险监测户中年龄在20-60岁之间,思想素质好且有一定的创业能力和创业基础的劳动者 | 盟市、旗县自有 | 达到条件后 | 农牧局 | 防返贫监测股 | 0476-6235160 |
| 57 | 衔接资金直接到户项目资金补贴(乡村就业帮扶公益性岗位项目) |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公益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内扶办发〔2020〕31号) | 旗县 | 从我旗脱贫户(享受政策)及未消除风险监测户中有劳动能力、半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有就业意愿的70周岁以下劳动者中选用,重点倾斜存在致贫致困风险群众的低收入人口、监测对象、弱半劳动力人口、返乡回流脱贫人口 | 盟市、旗县自有 | 按月发放 | 农牧局 | 防返贫监测股 | 0476-6235160 |
| 58 | 衔接资金直接到户项目资金补贴(到户产业帮扶项目)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守底线、增动力、建机制、促振兴”脱贫人口增收方案》(内农牧帮扶发〔2024〕330号) | 旗县 | 全旗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系统中有劳动能力(包括半劳力或弱劳力)的,具有畜牧业产业发展基础(连续从事畜牧业养殖产业6个月以上)的脱贫户(享受政策)和未取消风险监测户 | 盟市、旗县自有 | 达到条件后 | 农牧局 | 防返贫监测股 | 0476-6235160 |
| 59 | 衔接资金直接到户项目资金补贴(庭院经济产业示范项目) | 《2025年内蒙古发展庭院经济实施方案》(内农牧帮扶发〔2025〕160号)、《赤峰市2025年推进庭院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赤农牧帮扶发〔2025〕14号)、《2025年巴林右旗庭院经济产业示范项目 实施方案》(右农牧字〔2025〕102号) |
旗县 | 全旗监测户、脱贫户(含低收入户) | 盟市、旗县自有 | 按年发放 | 农牧局 | 农牧局规划财务股 | 0476-6229095 |
| 60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
旗县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或农场职工) | 全区 | 按年发放 | 农牧技术推广中心 | 粮油作物技术股 | 18447052454 |
| 61 | 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中央财政耕地深松作业补助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5〕353号) | 自治区 | 在实施区域内实际经营土地并自愿实施保护性耕作的 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土地经营者”,下同)为补助 对象 |
部门地区 | 按年发放 | 农牧技术推广中心 | 农牧业机械化股 | 0476-6221331 |
| 62 | 耕地深松作业补助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中央财政耕地深松作业补助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5〕353号) | 自治区 | 补助作业区域内实际经营土地并自愿实施耕地深松作业的 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土地经营者”) |
部门地区 | 按年发放 | 农牧技术推广中心 | 农牧业机械化股 | 0476-6221331 |
| 63 | 耕地轮作补贴 |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 旗县 | 承担耕地轮作任务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部门地区 | 按年发放 | 农牧局 | 粮油作物技术股 | 18447052454 |
| 64 | 玉米生产者补贴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目标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30号) | 旗县 | 合法耕地上的玉米种植者 | 部门地区 | 按年发放 | 农牧技术推广中心 | 粮油作物技术股 | 18447052454 |
| 65 | 大豆生产者补贴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目标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30号) | 旗县 | 合法耕地上的大豆种植者 | 部门地区 | 按年发放 | 农牧技术推广中心 | 粮油作物技术股 | 18447052454 |
| 66 | 高油高产、高蛋白大豆生产者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油高产大豆生产发展支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3〕33号) | 旗县 | 合法耕地上的高油高产、高蛋白大豆种植者 | 部门地区 | 按年发放 | 农牧技术推广中心 | 粮油作物技术股 | 18447052454 |
| 67 | 马铃薯生产者补贴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目标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30号) | 旗县 | 合法耕地上的马铃薯种植者 | 部门地区 | 按年发放 | 农牧技术推广中心 | 粮油作物技术股 | 18447052454 |
| 68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 | 自治区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部门地区 | 达到条件后 | 农牧技术推广中心 | 农牧业机械化股 | 0476-6221331 |
| 69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内农牧机发〔2024〕501号) | 自治区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下称:机主),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部门地区 | 达到条件后 | 农牧技术推广中心 | 农牧业机械化股 | 0476-6221331 |
蒙公网安备150423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