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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巴林右旗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9-25 16:25
2024年7月13日15时50分许,赤峰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对巴彦琥硕路倾倒树木进行除障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旗委、旗政府高度重视,旗委、旗政府领导同志做出重要指示,要求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安抚死者家属,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024年7月13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巴林右旗人民政府成立了以旗安委办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旗政府办、旗公安局、旗纪委派驻旗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旗应急管理局、旗宣传部、旗人民检察院、旗住建局、旗总工会、旗人社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赤峰市巴林右旗赤峰某工程有限公司“7·13”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旗纪委监委、检察院派员全程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赤峰市某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某公司”)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在有效期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于**,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公司共有2人,其中总经理1人,业务工作人员1人,兼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二、“6.20”应急除障作业项目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0日19时30分许,巴林右旗大板镇城区发生极端暴雨天气、导致大板镇城区部分园林绿化树木、绿地受灾严重、大风刮断倒塌树木严重堵塞市政道路。
6月20日19时50分许,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动紧急抢险救灾应急预案排除路障,并委托某公司对堵塞交通的倾倒树木进行清理,至6月21日0时30分基本排除主要路段路障保证了市政道路车辆畅通。
6月21日起,某公司继续开展对剩余损毁树木的清理、扶正及绿地清淤工作,经统计大板镇城区共282株(其中城区57株,北山及外环路225株)树木折断和倾倒。
(二)项目签订情况
2024年6月24日,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党组会议,会议原则上同意此次抢险救灾工作事宜。
2024年6月24日,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某公司签订“6.20”应急除障作业协议。
(1)2024年6月20日强风暴雨天气,造成大板镇区部分树木倾倒和折断,某公司负责对上述损毁树木共计57棵进行伐除、清理,具体数量以实际结算清单为准。
(2)某公司须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大板镇城区倾倒和折断树木伐除、清理工作。
2.协议金额及付款方式
(1)协议总金额: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 78,000.00)。最终伐除清理费以结算审计金额为准。
(2)付款方式:施工作业结束由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合格后向某公司一次性付清。
(三)项目施工情况
6月20日某公司开始对镇区内所有损毁树木进行除障作业。7月8日,某公司公司对巴彦虎硕路广场东侧一处拆迁空场内的损毁树木进行首次清理。
7月13日15时许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赵**带领作业人员王**(力工)、孟**(力工)、程**(力工)、宋占**(力工)、李**(力工)、李**力工)进入作业现场,准备继续完成清理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13日15时许,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赵**及王**(力工)、孟**(力工)、程**(力工)、宋**(力工)、李**(力工)、李**(力工)进入巴彦琥硕路倾倒柳树作业现场,准备继续清理倾倒柳树分支,截断主干。进入现场后赵**对现场作业人员工作内容进行了分配,王**(力工)、孟**(力工)负责截断树枝,沿着树干依次到达树冠位置,交替向树根方向截断分支。程**(力工)、宋**(力工)、李**(力工)、李**(力工)负责在地面清理装车。15时50分许,王**(力工)回到地面,孟**(力工)使用油锯准备截断最后一根压在通信电缆上的分支,开始作业前地面人员提醒孟**(力工)要从分支和电缆线交接位置之前截断。但是孟**没有听从地面人员提醒,在最后一个分支被截断的同时孟**(力工)从倾倒柳树主干坠落至地面,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巴林右旗巴彦琥硕路与大板街交叉十字路口东北角一拆迁工地内,空场内有一棵倾倒柳树,倾倒柳树北方16米处有一个民用变电器,变电器名称为:山丹小区公变@1600166242;倾倒柳树南侧距大板街62米,倾倒柳树根部西侧4.7米处设置有施工围挡;东侧为空地;现场地面有大量拆迁废弃红砖,施工围栏有两处被压损痕迹。

(事故现场位置)

(除障作业柳树)

(压损施工围栏)
现场勘验未见其他异常。
(三)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赵**与其他作业人员赶到孟**(力工)身边,发现孟**(力工)意识不清,呼之不应,鼻腔大量血性液流出。
15时51分许,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赵**安排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向急救人员寻求帮助。
15时56分许,巴林右旗急救中心医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对受伤人员采取急救措施并将其送往巴林右旗总医院救治。
16时5分许,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赵**向总经理于**报告了事故情况,于**指示赵**抓紧时间抢救受伤人员。
16时10分许,孟**(力工)进入巴林右旗总医院急诊科门诊进行抢救。
18时10分许,孟**(力工)进入巴林右旗总医院重症医学科病区进行救治。
7月14日1时22分许,某公司 “6.20”应急除障作业项目作业人员孟**在巴林右旗总医院重症医学科病区经抢救无效死亡。
7月14日1时30分许,某公司总经理于**向巴林右旗住建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接到情况报告后,应急管理部门了解事故和人员伤亡情况后按照规定及时将事故录入事故综合直报系统,并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旗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四)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旗委、旗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各部门要端正态度,通力合作,提高事故调查工作效率;要妥善处理事故善后赔付等相关事宜,安慰死者家属情绪,稳控舆情信息;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此次事故立即开展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多方努力,2024年7月16日,死者家属与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7月16日死者遗体火化。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孟**,某公司 “6.20”应急除障作业项目作业人员,男,出生年月:**,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孟**在事故中因高处坠落抢救无效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万。
五、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类型及伤害辨识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对此次事故进行辨识。结果如下:
事故类别:高处坠落;受伤部位:颅脑;受伤性质:多伤害;起因物:工作面;致害物:地面;伤害方式:高处坠落平地;不安全状态:无个人防护用品;不安全行为:死者孟**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冒险进入危险场所,违规作业;伤害程度:死亡。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孟**(死者),某公司 “6.20”应急除障作业项目作业人员孟**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未按《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39800.1-2020 4.3表一坠落防护部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高处作业。
2.间接原因
(1)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2)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指导、督促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有效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管控风险,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到位;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履行不到位。对工人的违章作业行为未进行制止;未有效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管控风险,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到位;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巴林右旗中源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1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免于追责人员
1.孟**(死者),某公司 “6.20”应急除障作业项目作业人员孟**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未按《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39800.1-2020 4.3表一坠落防护部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冒险进入危险区域,进行高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给予行政处罚人员(共2人)
2.赵**,某公司“6.20”应急除障作业项目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人的违章作业行为未进行制止;未有效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管控风险,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到位;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巴林右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于**,某公司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不到位,指导、督促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有效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管控风险,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到位;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时限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巴林右旗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建议给予有关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
某公司,建议由巴林右旗应急管理局根据其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某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某公司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梳理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二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科学管理,依法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落实“谁辨识风险、谁控制风险、谁对风险后果负责”的主体责任;三是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尤其对危险作业和特殊工作岗位的关键环节要实现全过程管控,增强施工队伍的“护命”意识和“保命”本领;四是要增强现场管理人员责任意识和业务技能,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方案,加大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严格落实部门和属地监管责任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坚守安全生产“红线”,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各地区各部门认真组织全辖区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确保全旗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1.赤峰市巴林右旗赤峰某工程有限公司“7·13”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附件2.赤峰市巴林右旗赤峰某工程有限公司“7·13”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
赤峰市巴林右旗赤峰某工程有限公司“7·13”
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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