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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巴林右旗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4-30 09:55
2024年3月15日12时15分许,巴林右旗达尔罕街道德日苏嘎查附近,巴林右旗某机械租赁经营部雇佣作业人员在为混凝土罐车清罐过程中造成2人受伤。
2024年3月17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委托我单位成立了巴林右旗某机械租赁经营部“3·15”爆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旗纪委监委、检察院派员全程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某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一)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15日15时许,在巴林右旗大通道6公里处, 李某雇佣大板镇居民潘某、赵某、靳某、柴某为其清理混凝土搅拌罐车内水泥,在清理过程中,潘某、 赵某、靳某、柴某在李某的允许下,利用在烟花爆竹中拆除的火药在混凝土搅拌罐车内引爆,进而达到清理水泥的目的,现场导致潘某、柴某不同程度受伤。
(二)事故现场情况
经调查,现场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南侧大通道6公里处一村内大院。现场车辆为一辆混凝土搅拌车,车牌号为:蒙D**。车罐内侧见有凝固的水泥块,水泥块上方见有喷溅状血迹,车馆内见有两个大型打孔机,一钢制撬棍,一银色活板。车罐口处见有擦蹭状血迹,车斗上方见有1.6m*0.5m范围的擦蹭状血迹。车辆右侧围绕车罐见有一连接电瓶的蓝色电线,车辆左侧见有一连接外电源的黑色电线。车尾处见有成块的水泥堆,水泥堆上方见有带有血迹的锤子,带有血迹的打孔机。车辆北侧 距车尾1.9m处水泥块上方见有0.7m*1.3m范围的血迹,0.7m*1.3m范围的血迹西侧距车尾0.9m水泥堆上方见有0.6m*0.4m范围的滴 落状血迹,水泥堆北侧见有一粉黑相间的鸭舌帽,鸭舌帽西侧见 有一黑色网鞋。车辆左侧见有大块水泥块水泥块上方见有掏空的 鞭炮桶,大块水泥南侧见有带有塑料袋的鞭炮,鞭炮南侧见有一带有黄土泥的水泥块。带有黄土泥的水泥块东侧墙根处见有一黑 色手把的螺丝刀,一红色手把的美工刀,一角磨机片。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我单位积极采取抢救抢险措施,第一时间联系急救中心,救治伤员,目前伤者已经完全恢复,赔付事宜已经达成。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1.柴某(伤者),男,民族:**,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现住址:**,户籍地:**。后经巴林右旗公安局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2. 潘某(伤者),男,民族:**,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现住址: **,户籍地:**。后经巴林右旗公安局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万。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柴某(伤者),巴林右旗某机械租赁经营部临时雇用作业人员,作业违规使用黑火药开展清罐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2)潘某(伤者),巴林右旗某机械租赁经营部临时雇用作业人员,作业违规使用黑火药开展清罐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巴林右旗某机械租赁经营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安排专门人员对临时用电作业现场进行管理。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2)巴林右旗某机械租赁经营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作业人员未佩戴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带电违章作业的行为不检查、不制止。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巴林右旗某机械租赁经营部“3·15”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人)
1.李某,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不到位,指导、督促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有效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管控风险,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到位;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时限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巴林右旗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巴林右旗某机械租赁经营部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这起事故反映出的问题,在企业内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要认真分析建设施工中遇到的难点,分析施工存在的问题,从本质上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强化企业安全风险意识,依法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谁辨识风险、谁控制风险、谁对风险后果负责”的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把监管触角贯穿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尤其对特殊工作岗位的关键环节实现全过程管控。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每一个项目施工前都有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要增强现场管理人员责任意识和业务技能,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加强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沟通,纠正施工方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大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施工作业现场风险研判,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增强施工队伍的“护命”举措和“保命”本领,更要加强施工现场应急物资准备,确保发生事故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救助。
巴林右旗某机械租赁经营部“3·15”
爆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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