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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巴林右旗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0-17 14:25
2023年7月9日6时30分许,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巴林右旗轻工业园区奶制品加工日处理鲜奶30吨新建项目发生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旗委、旗政府高度重视,旗委书记靳江波同志,旗委副书记、旗长李春雷同志,旗委常委、旗政府常务副旗长斯日古楞同志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安抚死者家属,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严肃追究责任。公安、应急、住建等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善后事宜。
2023年7月9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巴林右旗人民政府成立了赤峰市巴林右旗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7•0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由旗安委办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单海江同志任组长,旗政府办、旗应急管理局、旗公安局、旗总工会、旗人社局、旗住建局工作人员为成员组成,并邀请旗纪委监委、检察院派员全程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单位概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
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工一公司”)位于江西省***,***年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法定代表人:唐*,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设计甲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注册资本:***万人民币,***年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年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公司下设工程技术部、安全环保部、综合管理部、财会室4个部室。现有负责人1人,常务副经理1人和副经理2人,各类工作人员16人。常务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工程技术部主任兼任安全环保部主任。
二、工程有关情况
(一)工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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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平面图
巴林右旗轻工业园区奶制品加工日处理鲜奶30吨新建项目(以下简称“右旗奶制品加工项目”)由巴林右旗农牧局、巴林右旗万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建设,工程地点:***,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西建工一公司,勘察单位:赤峰恒安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单位:中九华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内蒙古申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0月21日巴林右旗农牧局、巴林右旗万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与江西建工一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
主要施工内容:新建奶制品集中加工基地一处,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农畜产品检验业务用房一栋,奶制品加工车间3栋。
其中:
(1)农畜产品检验业务用房1栋,建筑面积1700.53平方米,3层;
(2)奶制品车间3栋,建筑面积6878.53平方米,2层。
合同价格:贰仟壹佰贰拾万肆仟玖佰叁拾壹元柒角玖分(¥:21,204,931.79)。
计划总工期:315日(日历工期)。
(二)事发工程相关情况

一层平面图
事发工程位于右旗奶制品加工项目1号奶制品生产车间(以下简称“1号车间”),事发地点位于1号车间一层发酵车间内采暖给水地沟1号固定支架处(发酵车间地沟由南向北3米)。
1号车间总建筑面积1948.37平方米,建筑高度:9.7米,结构类型:框架结构,耐火等级:二级,设计使用年限:50年,地上两层,层高:一层、二层高4.5米。
功能分配:一层为发酵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烘干车间、冷藏车间等,二层为发酵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烘干车间、冷藏间。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丙类,生产过程中不存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
2.暖通专业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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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车间一层暖通设计图 (局部)
采暖系统采用垂直单管上供下回式采暖系统,散热器采暖,入口供水压力0.35MPa,冬季热源由集中供热管网供给,采暖干管及立管均采用焊接钢管。
一层设置空体块砌筑室内设地沟,用于装配采暖供水、回水及消防工程供水管路,地沟设计沟底标高-1.6米,宽1.2米,发酵车间内地沟长度14米。
3.事发工程施工情况
右旗奶制品加工项目1号车间于2023年3月28日开展基坑开挖施工;4月14日,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该项目设计、地勘、监理、施工、建设等单位开展验槽工作;5月15日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该项目设计、地勘、监理、施工、建设等单位对1号车间基础进行验收; 5月30日完成一层混凝土浇筑; 6月5日完成二层混凝土浇筑;6月17日对设备间、女儿墙进行混凝土浇筑; 6月26至6月30对一层地沟进行砌筑;7月1至7月9开展地沟内排水管道铺设,焊接采暖管道施工。
三、涉事车辆情况
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3.1、3.6、3.6.1.3规定涉事车辆属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该车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无正规出厂合格证,未进行车辆检验检测。
四、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9日6时许,江西建工一公司右旗奶制品加工项目部作业人员斯**等10人,管理人员马**等3人先后进入施工场地。6时10分许,项目部施工员马**召开班前会布置工作内容,马**安排4名水暖专业电焊作业人员在1号生产车间一层地沟焊接管道,4个力工跟着技术员弹线,其余两名力工杨**、斯**负责挑选防护网。6时30分许马**在施工现场巡视过程中发现斯**已坠入1号车间一层发酵车间地沟内。
(二)事故报告及抢险救援情况
2023年7月9日6时30分许,江西一公司项目经理韦*接到项目部施工员马**电话报告称,斯**驾驶电驱动三轮车坠落到地沟里面了。接到报告后韦*指示马**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6时31分许,马**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请求医护人员赶往事故现场。6时35分许,马**与作业人员钱小杰将伤者斯**从地沟中抬出置于1号车间地面。 6时44分许,“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6时54分许,伤者斯**进入巴林右旗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抢救。11时05分许,江西建工一公司内蒙分公司安全负责人额**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旗应急管理局、旗公安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相继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公安部门到达现场后,立即封锁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经详细排查,除斯**外,未发现其他遇难者和受伤人员。应急管理部门了解事故和人员伤亡情况后按照规定及时将事故录入事故综合直报系统及应急值班系统并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旗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建议建筑施工主管部门责令该事故工地暂时停止施工作业。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旗委、旗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各部门要端正态度,通力合作,提高事故调查工作效率,严肃追究责任;要妥善处理事故善后赔付等相关事宜,安慰死者家属情绪,稳控舆情信息;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此次事故立即开展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
2023年7月17日,斯**的家属与江西建工一公司达成赔偿协议。
2023年7月23日4时20分许,斯**在巴林右旗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经抢救无效死亡。8月1日死者遗体火化。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斯**,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蒙古族,居民身份证号********,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斯**在事故中因高处坠落造成颅脑损伤,2023年7月9日6时54分许,进入巴林右旗医院抢救, 7月23日4时2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壹佰捌拾伍万伍仟陆佰陆拾元整(¥:1,855,660.00)。
六、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类型及伤害辨识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对此次事故进行辨识。结果如下:
事故类别:高处坠落。伤害分析:受伤部位:颅骨;受伤性质:骨折;起因物:企业车辆;致害物:工作面;伤害方式:平地坠入井、坑洞;不安全状态:无护栏或护栏损坏;不安全行为:死者斯**不具备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驾驶资格,违章驾驶机动车进入危险场所作业;伤害程度:死亡。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斯**(死者),江西建工一公司右旗奶制品加工项目灵活用工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不具备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驾驶资格,违章驾驶机动车,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6.1.9的规定冒险进入危险场所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江西建工一公司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①违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9.0.3及9.0.4的要求未对涉事车辆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人员进行设备管理,未建立涉事车辆管理档案;
②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6.1.1的规定购置使用无机械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技术资料的运输机械进场作业;
③违反《焊接与热切割安全》(GB9448-1999)3.2.2的规定未对焊接作业现场设置现场管理与安全监督人员。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
①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工作流于形式,未能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②项目负责人违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12.0.3的规定未到岗带班指挥生产;
④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2.0.4的规定未向操作人员进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交底。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赤峰市巴林右旗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7•09”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于追责人员(1人)
1.斯**,江西建工一公司右旗奶制品加工项目灵活用工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不具备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驾驶资格,违章驾驶机动车,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6.1.9的规定冒险进入危险场所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共5人)
2.吕*,江西建工一公司右旗奶制品加工项目安全员。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①之规定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12.0.5第一款的规定②未到岗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作业人员不具备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驾驶资格,违章驾驶机动车,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6.1.9的规定③冒险进入危险场所作业的行为进行阻止和处理。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2.0.4的规定④向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违反《焊接与热切割安全》(GB9448-1999)3.2.2的规定⑤对焊接作业现场设置现场管理与安全监督人员,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巴林右旗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⑥,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拟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韦*,江西建工一公司右旗奶制品加工项目负责人。
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六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⑦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
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未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12.0.4第二款的规定⑧到岗带班指挥生产;韦*,履行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巴林右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拟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 额**,江西建工一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款之规定,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额**,安全分管负责人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巴林右旗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拟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5.唐*,江西建工一公司总经理。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之规定⑨时限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唐*,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不到位,迟报生产安全事故,指导、督促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巴林右旗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⑩,拟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6.孟**,江西建工一公司右旗奶制品加工项目总监
理工程师。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六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孟**,未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巴林右旗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拟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三)建议给予有关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
7.江西建工一公司,建议由巴林右旗应急管理局根据其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第一款之规定⑫,江西建工一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处以叁拾伍万元整(¥: 350,000.00)人民币的罚款。
八、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执法检查情况
2022年2月14日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
称“右旗住建局”)为江西建工一公司承建的右旗奶制品加工项目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该项目施工活动正式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范围,2023年以来巴林右旗住建局分别于4月30日、5月3日、5月15日、5月23日、5月26日、5月29日、6月13日、6月16日、6月29日、7月1日、7月7日、7月8日12次对该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并下达执法文书。6月30日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组对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针对发现的隐患对右旗住建局下达执法建议书要求右旗住建局对该项目建设单位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立案查处。6月30日右旗住建局依据该执法建议书对江西建工一公司右旗奶制品加工项目下达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7月3日右旗住建局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验收表。7月9日,江西建工一公司右旗奶制品加工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右旗住建局对其下达了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江西建工一公司右旗奶制品加工项目暂缓施工活动。
(二)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回头看”等工作落实情况
右旗住建局,落实全旗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回头看”专项行动工作不力,督促江西建工一公司右旗奶制品加工项目有效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回头看”工作不力;聘请专家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覆盖企业不到位。
右旗住建局,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全面,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风险分级管控、管理人员在岗值守工作存在漏洞。
九、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江西建工一公司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尤其要加强建筑施工机械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二是立即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工作,编制完善的总体施工方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加大安全投入,按要求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加强对施工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危险源的检查,发现并及时排查治理隐患;三是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领域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职责。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二是要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尤其加强对建筑机械使用管理、临边防护、深基坑开挖、模板支护、脚手架搭建等高危施工活动安全管理力度,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三是要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和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投入到位、管理规范”的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四是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建筑施工管理和安全技能培训教育,不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管理能力,以及农民工的安全意识。五是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要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现场施工活动,提高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逃生自救能力,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全旗各苏木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工业园区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旗委旗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各苏木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园区要立即开展建筑施工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依法落实施工、建设、设计、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健全完善机构,配足监管人员,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机制体系,细化安全措施,落实各级责任。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排除,不能确保施工安全的,要责令作业人员立即撤离危险区域或暂时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合格的,要按上限进行处罚,并暂扣或吊销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降低或吊销相关施工资质。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高压态势,确保我旗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12.0.5: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到岗,并应履行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职责:(1)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应实施巡查阻止和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并应做好记录。
③《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6.1.9运输机械运行时不得超速行驶,并应保持安全距离。进入施工现场,应沿规定的路线行进。
④《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2.0.4机械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⑤《焊接与热切割安全》(GB9448-1999)3.2.2:现场管理及安全监督人员焊接或切割现场应设置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人员。这些监督人员必须对设备的安全管理及工艺的安全执行负责。在实施监督职责的同时,他们还可担负其他职责,如:现场管理、技术指导、操作协作等。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12.0.4: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2)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组成安全管理组织,并应协调、管理现场安全生产;项目经理应按规定到岗带班指挥生产。
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1. 赤峰市巴林右旗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7•0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附件2. 赤峰市巴林右旗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7•0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
赤峰市巴林右旗
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7•09” 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3年8月16日
蒙公网安备150423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