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423011576283R/2025-01083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 发布机构 | 巴林右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右政发〔2024〕22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5-0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巴林右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5-06 16:55
各相关单位:
《巴林右旗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巴林右旗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2024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6日
巴林右旗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3〕749号)精神,按照“试点县”建设工作要求,全力推进我旗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十四五”新发展阶段,以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为抓手,以旗、苏木镇、嘎查村商业网络体系和农村牧区物流配送体系为重点,加快补齐农村牧区商业设施短板,健全县域商贸物流体系,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提升农村牧区市场供给能力,不断推动县域商业网络体系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原则。旗人民政府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进行统筹规划,综合运用政策、服务、资金等方式,优化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发展环境。同时,建立项目监管机制,加强动态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
市场主导原则。加强资源整合,做好与万村千乡、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城乡配送等工作衔接,充分利用现有商业设施,加快补齐短板,探索县域商业发展新模式,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统筹发展原则。将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作为乡村振兴的重点工作,并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范围。把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作为统筹农村牧区发展的切入点,引导和扶持有实力的流通企业下沉,推动县域范围内的商业联动,不断夯实农村牧区商业发展基础,带动县域商业体系共同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建立完善以巴林右旗人民政府所在地大板镇为中心、苏木镇为重点、嘎查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实现旗内有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苏木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城乡生产和消费连接更加紧密,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渠道更加畅通,农牧民收入和农村牧区消费持续提升。到2025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达到“基本型”标准。
三、主要任务和建设内容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加快完善旗、苏木镇、嘎查村三级农村牧区物流体系,改造提升农村牧区寄递物流基础设施,深入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和农产品出村进城,推动城乡生产与消费有效对接。完善仓储物流分拨中心与车辆配套,完善电子商务仓储物流分拨中心功能与管理制度,建成集仓储、分拣、暂存、配送、数据采集、包装、售后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县级仓储物流分拨中心。鼓励快递企业、供销、骨干商贸流通企业等群体依托仓储物流分拨中心功能,实现覆盖全旗的物流配送,建设涵盖集货、配货、仓储、分拨、中转、配送的现代物流中心。
(二)完善县域商贸物流及寄递配送体系。通过巴林右旗现代商贸物流园区电商仓储物流集散中心建设运营,整合现有物流资源,科学合理规划布局旗、苏木镇、嘎查村三级仓储物流体系,为所有农村牧区电商服务网点提供服务,实现资源共享。搭建面向农村牧区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旗级电子商务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参与全旗农村牧区物流配送,共同解决由苏木镇至嘎查村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瓶颈,降低上下行流通成本,提升物流效率。根据实际需求建设货物堆场、场地平整硬化和购置冷链运输车辆、快递分拆、分拣包装线等所需设备。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加强旗、苏木镇商贸设施和嘎查村物流站点建设,充分释放农村牧区消费潜力,改善农村牧区消费环境。支持改造提升全旗商业设施,促进旗、苏木镇、嘎查村商业网络连锁化,支持建设巴林右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创业基地,扩大农村牧区电商覆盖面,促进农牧民与市场有效对接。因地制宜发展冷藏保鲜、加工等服务,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
(四)增强农村牧区产品上行动能。以旗政府所在地大板镇为中心、苏木镇为重点、嘎查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在全旗实现综合商贸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苏木镇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覆盖。通过巴林右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创业基地建设运营,整合旗内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等有效资源,积极探索创新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依托电商仓储物流集散中心和巴林右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创业基地,打造独立场景直播场地和共享直播场地,为巴林右旗直播创业就业人员提供直播基地、指导培训等服务,促进线上新型消费,推进电商产业纵深发展。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在农牧民生活服务业中应用和推广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通过推动农牧民生活服务业线上线下互动,促进其与互联网深度融合。补齐农村牧区商业设施短板,健全旗、苏木镇、嘎查村物流配送体系,构建农村牧区农特产品上行和生活日用品下行服务体系,创新生活服务模式,满足农村牧区大众化、多元化、优质化服务消费需求。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任务实施阶段(2024年12月前)。制定巴林右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和年度分解任务。在巴林右旗人民政府网站开设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专栏。单个项目原则上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建设(设备购置)总投资的 30%。持续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工作,积极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验收,确保项目按期完成。2024年底,全面完成项目建设。按照商务部、自治区商务厅、市商务局的相关要求,持续做好商务系统的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并做好项目信息公开公示。
(二)总结验收阶段(2024年12月—2025年4月)。不断完善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按期按质运营投产。旗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建设、运营状况、投入情况等进行全面梳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总结成效,汇总经验模式,上报市级主管单位。开展年度第三方审计、验收工作,并接受商务部、自治区商务厅、市商务局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成果巩固阶段(2025年4月—2025年12月)。总结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成效、纠正问题,针对项目总体目标、年度分解任务、重点举措、项目清单、绩效考核、日常监管等内容,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夯实项目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巴林右旗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旗人民政府是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要按照职能,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职责,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制度,建立和完善更加科学顺畅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资金和项目管理机制,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
(二)强化资金管理。结合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制定资金使用机制,规范项目款拨付流程,确保项目款使用规范有序。严格资金使用安排,坚决杜绝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明确项目进度款申报前提条件,对项目申报形象进度与现场实际相符的,由旗工信和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农牧局共同验收合格,予以拨付资金,充分保障项目进度和提高项目质量。
(三)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监管机制、项目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体系,定期督查项目运行情况,加强监察、审计等监督单位日常监管,做到制度先行,保障项目规范有序运行。及时将项目基本信息等情况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运行公开透明。明确工作进度安排,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强化监督管理,分阶段对项目进度、完成效果等进行评估和考核。承办企业和项目按时限、按标准完成建设任务的,分阶段拨付项目建设经费;不能完成的限时督办完成,对经督办仍不能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终止协议,另行选定项目和承办企业。
附件:1.巴林右旗县域商业项目管理制度
2.巴林右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3.巴林右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附件1
巴林右旗县域商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巴林右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巴林右旗实际情况,制定巴林右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条 巴林右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是指按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经赤峰市商务局、财政局、农牧局审核推荐,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农牧厅评审,商务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批准,以旗所在地企业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通过中央专项资金引导建设的县域商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巴林右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由旗工信和科技局(商务局)牵头,旗财政局、农牧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巴林右旗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商业项目,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开公示
第五条 在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对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制定联席会议机制,履行统筹项目管理职责。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建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保障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第七条 采取现场+材料审核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
第八条 对项目开展中存在进度严重滞后、发现问题突出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条 “试点县”项目建成验收后,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对项目后续运营实施监管,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巴林右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项目,由巴林右旗工信和科技局(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阶段性项目验收工作。待全部项目验收完成后向赤峰市财政局、商务局、农牧局提交县域商业整体项目验收请示,由主管单位组织开展整体验收。
第五章 项目清单管理及入库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县域商业重点项目录入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 对已纳入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项目储备库的企业,如在当年度发生重大违法或因企业自身原因产生重大负面舆论影响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并协调主管部门将企业从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项目储备库中剔除。
第十四条 对已入库的项目需进行变更的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进行报备申请进行调换。
第十五条 对已完成申报且获批的子项目清单,在不变更原有建设目标与成效的情况下,需进行微调的项目经旗政府批准,请示赤峰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向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对已完成申报且获批的子项目清单需进行调整的需经旗政府批准,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未按照本制度执行导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出现进度滞后等一般问题的,由旗工信和科技局(商务局)下令整改并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旗工信和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农牧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赤峰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暂停其申报资格,将项目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在“信用内蒙古”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支持方向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评估督导或者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修订印发管理制度,本制度自动失效。
本制度由巴林右旗工信和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农牧局共同执行,共同解释。
附件2
巴林右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巴林右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以及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巴林右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项目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2025年到期。到期后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农业农村部相关安排进行下一步调整。
第三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商务局)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和验收项目,旗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协助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旗农牧局负责推动将县域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
第四条 鼓励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健全项目和资金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内容如下: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牧区,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面向赤北、锡盟地区,建设全国性物流快递企业骨干分拨节点。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牧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电商直播、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牧区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牧区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牧区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牧区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牧区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第七条 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此外,应与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安排投资的项目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
第九条 支持标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标准,原则上专项资金补贴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设备购置总额)的30%。
第十条 通过奖补方式使用专项资金前需组织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补贴比例。按照绩效自评、阶段性评估、验收开展进度支付。
第三章 资金及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商务局)应加强项目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鼓励相关项目承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过程监管,并对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项目承接单位限期整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商务局)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绩效评价、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巴林右旗工信和科技局应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及时、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相关项目承接单位应明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权属,建立项目资产台账,强化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商务局)应按要求向自治区级、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情况、阶段工作总结等。
第十五条 项目承接主体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获批专项资金后,根据实施方案、项目清单、预期目标制定绩效评价指标,经赤峰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第十七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巴林右旗县域商业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实施企业,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本管理制度由巴林右旗工信和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3
巴林右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旗人民政府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理顺项目监管流程,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县域商业建设项目按进度、质量、安全、高效和廉洁等要求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总体要求
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对各单位投资建设项目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检查。
第二条 范围
该制度监管范围是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采用政府性投资的全部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省本级资金、市本级资金等)。
第三条 项目储备
项目储备是项目实施的基础性工作,要求各单位建立项目储备库,将谋划项目入库管理,为下一步项目立项、实施、争取资金做好准备。各单位要及时将项目入库情况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及时启动储备项目或确立新项目,编制项目计划书、项目申请书,取得相关批复文件,为项目立项实施做准备。
第五条 项目立项
严格按照《巴林右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度》及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立项有关规定,申请项目立项。保证项目立项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项目上报
已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向,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
第七条 项目实施和监管
项目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上报项目单位要加强管理,明确项目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建设期间各项工作的决策和管理工作。由巴林右旗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农牧局按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责任监管。
第八条 项目合规性
上报项目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需求,熟悉咨询、监理、合同管理等相关法律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项目变更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调整变更事项,涉及项目变更的,必须经旗政府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条 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制度细则由巴林右旗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蒙公网安备150423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