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423011576283R/2024-0173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发布机构 | 巴林右旗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右政办发〔2024〕28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2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巴林右旗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1-26 11:35
各相关单位:
《巴林右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6日
巴林右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房源供给情况,为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房源
已纳入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现有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为本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分户的,如符合申请条件,可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籍所在地在巴林右旗赛罕街道、达尔罕街道辖区内的城镇居民且在当地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不含集体户和农村牧区户籍)。
(三)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巴林右旗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其他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无商业用房、未持有无证房屋、未购买或租赁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私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生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除外),未投资设立公司或者担任公司法人及股东,未注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六)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申请条件的同时,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进行配租
(一)因伤致残、因病致贫退役军人。
(二)旗级以上(包括旗级)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及其他英模。
(三)持有一、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肢体残疾且行动不便人员可扩大到三、四级。
(四)城镇低保家庭、城镇特困家庭。
(五)无劳动能力的大病患者。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房产的(除大病患者家庭外,按照上级卫健部门公布的大病病种为准)。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领取征收安置补偿金的。
(三)正处在征收安置过渡期间的。
(四)申请人为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的(有监护人共同居住者除外)。
(五)按照法律法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丧偶人员提供已亡故配偶的死亡证明、身份证号码及丧偶后婚姻状况证明,单身人员提供单身说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租住他人房屋的家庭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人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在申请同时提交。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优先配租。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受理。自愿承租并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递交申请书,提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各社区、街道管理办公室通过在辖区明显位置张贴通知,或通过微信、短信、电话、入户等多种方式广泛告知,并做好相应的政策解释工作。
(二)初审。社区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结合入户调查进行初步核实。对经初审合格的,加盖公章并在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由经办人员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署经办人员、审核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公章报至街道管理办公室;对经初审不合格或异议成立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和认定。街道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统一查询拥有房屋产权产籍情况、户籍情况、拥有私人车辆情况、注册营业执照情况、婚姻情况、低收入家庭(含低保、特困)登记情况、残疾等级情况、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领取房屋征收安置补偿金或未处于征收过渡期间等情况。所有查档材料均要标明查档结果、签署档案单位的查档人姓名、加盖档案单位公章、标注查档时间。同时开展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认定,家庭收入水平的核实和认定可参照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综合认定相关办法实施,核实认定后出具是否符合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认定意见(其中城镇低收入、低保、特困家庭无需认定)。对经复审合格的,加盖公章并在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复审意见,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公章连同认定意见报至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复审不合格或异议成立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社区并说明理由。
(四)核准。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街道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和申请人是否购买或租赁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公章,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对审核不合格的材料,退回街道管理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结合房源等情况进行新一轮的轮候登记。旗住建局住房保障办组织轮候对象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抽签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未配租到房屋的轮候对象,经审核轮候期内申请条件不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将自动取消轮候对象身份,配租排序依次递补。轮候期满尚未轮到的顺序号自行失效。轮候对象在轮候期间未配租到房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含低保、特困家庭)可以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六)选房。对于集中统一分配房源的,选房前由旗住房保障部门将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同时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轮候对象对备选房源进行现场查看。选房时由街道安排专人提前通知配租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选房。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选房的,视为放弃选房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放弃的未选房源,可由轮候对象依照配租排序依次选房。
对于在运营过程中随时腾退的房源,在进行分配时,按照轮候对象的配租顺序依次分配,配租前由街道管理办公室核实认定轮候对象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本轮候期内的配租资格。轮候对象放弃配租的,取消其本轮候期内的配租资格,配租顺序依次递补。空置房源多于本次轮候对象时,新增申请人员可依申请在三级审核公示后,直接选房。
(七)签订合同。配租到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在选房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租赁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或不缴纳相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赁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放弃的房源由轮候对象直接按照配租排序依次递补。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须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3.物业管理费、水电暖费等费用支付方式;
4.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5.房屋维修责任;
6.复核时间及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涉及的权利义务约定。
(八)交房。合同签订后,住房保障部门对承租人予以登记,并向承租人交房,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七、应缴费用标准、缴纳方法
公共租赁住房应缴费用包括:租金、物业费、水费、电费、取暖费及其他费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家庭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市场租金水平60%以内,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测算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租金由承租人到住房保障部门办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缴入国库。楼房租金按照如下标准收取:按照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6元/平方米/月,城镇低收入家庭租金4元/平方米/月,城镇低保家庭、城镇特困家庭租金3元/平方米/月,仓房2元/平方米/月。平房租金均按2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租金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前缴纳。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取暖费及其他费用由承租人到相应单位缴纳,费用按照相应收费标准计算。
八、后期管理
(一)租赁资格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核,对所有租户每年复核一次。复核工作由街道组织,同时对承租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婚姻、住房、户籍、车辆、营业执照、征收安置、死亡等情况变动进行查档审核。查档审核认定结果报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对街道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准,对于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予以清退。承租者隐瞒变动情况拒不申报的,一经查实,视为骗租公共租赁住房,除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外,5年内不得享受任何住房保障政策,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用管理档案。
(二)续租、退租
1.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到期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暖费等相关费用。
2.合同期满需要退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在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腾出住房,结清承租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得拖欠费用。因承租人人为原因导致的原有住房和设施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或赔偿,承租人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未到合同租赁期限退房的,剩余租金由财政部门退还,剩余物业管理费、水电暖费等相关费用由各相关单位退还。
(三)强制退出
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已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就业等基本情况,欺骗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2.经复查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3.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4.将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5.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用途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7.连续3个月未按期缴纳租金的;
8.已取得其他自有住房或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9.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10.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居住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特殊情况
1.空置期公共租赁住房产生相关住房取暖费、物业服务费由旗财政承担。
2.公共租赁住房日常运营管理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
九、审核责任界定
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受理、初审、复审和认定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把关由申请人所在辖区负责;户籍性质和户籍所在地确认以及车辆情况由公安部门负责;产权产籍查档确认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城镇低保、城镇特困家庭确认由民政部门负责;征收安置过渡期及领取征收安置补偿金的确认由住建部门及其他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营业执照注册情况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死亡情况由卫健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婚姻确认情况由民政部门、法院共同负责;残疾等级确认由残联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材料的核准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十、其他事宜
(一)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林右旗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右政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细则由旗住建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蒙公网安备150423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