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423011576283R/2024-0173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发布机构 | 巴林右旗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右政办发〔2024〕29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2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巴林右旗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1-26 11:40
各相关单位:
《巴林右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已经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6日
巴林右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标准
(一)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内建保金函〔2023〕422号)文件中“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户均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不得超过60平方米”“原则上租赁补贴每平方米月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本地区住宅市场每平方米月平均租金与公租房每平方米月平均租金差额”的规定,我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户保障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平方米/月。租赁补贴根据巴林右旗大板中心城区商品住宅房屋租赁市场变化等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二)补贴核算
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月数。
二、申请条件
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籍所在地在巴林右旗达尔罕街道、赛罕街道辖区内城镇低收入家庭(含城镇低保家庭、城镇特困家庭),且在当地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不含集体户籍和农村牧区户籍)。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其他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无商业用房(含已购买尚未交付使用的商业用房)、未持有无证房屋、未购买或租赁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私有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生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除外),未投资设立公司或者担任公司法人及股东,未注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五)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一)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有大病患者的家庭除外,大病病种按照上级卫健部门公布的大病病种为准)。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领取征收安置补偿金的。
(三)正处在征收安置过渡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书面申请材料,填写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已婚人员的提供结婚证,离异人员的提供离婚证,丧偶人员的提供已亡故配偶的死亡证明、身份证号码及丧偶后婚姻状况证明,单身人员提供单身说明材料。
(四)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城镇特困人员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房产的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租住他人房屋的家庭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租赁补贴按季发放,在每个季度的第三个月的月初开始申报,申报和审核程序如下。
(一)初次申报审核
1.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填写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以及提供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的,社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说明理由。
2.初审。社区5个工作日内对收到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情况属实的,出具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证明材料。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经办人员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署经办人员、审核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公章报至街道管理办公室。
3.复审。街道管理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开展复审工作。统一核实房屋产权产籍、户籍、死亡、车辆、注册营业执照、婚姻、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特困、城镇低保)、5年内未领取房屋征收安置补偿金或未处于征收过渡期间等情况。所有查档材料均要标明查档结果、签署档案单位的查档人姓名、加盖档案单位公章、标注查档时间。复审完成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公章报至住房保障部门。对复审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社区并说明理由。
4.核准。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街道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及申请人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准,核准后无问题的,签署核准人员姓名、计算申请人本季度应领取补贴的金额,提出核实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将核准结果和申请人本季度应领取的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对审核不合格的材料,退回街道管理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5.补贴发放。由旗住建局住房保障办将登记人员名单反馈到街道管理办公室;街道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将补贴登记人员和对应的发放补贴金额录入到一体化系统中,并提交给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录入的补贴登记人员和发放金额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随同资金申请报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补贴清册审核并通过一体化系统将租赁补贴资金指标批复至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一体化系统转入财政“一卡通”账户,由财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发放到补贴对象。
(二)在享家庭审核
住房补贴按季审核,正在享受住房补贴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未发生变化且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家庭,经审核无误后与当季新增申请家庭一并汇总,由社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逐级进行初审、复审、核准。
(三)审核责任界定
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受理、初审、复审,由申请人所在的社区、街道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含低保、特困)资格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状况由民政部门、法院共同负责;产权产籍查档确认,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户籍查档确认,由公安部门负责;征收安置补偿金及征收安置过渡期的确认由住房等相关实施单位负责;申请人死亡情况,由卫健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负责;核准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补贴发放由财政部门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政府成立巴林右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对此项工作进行协调调度。各相关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
(二)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做好审核、公示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在享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中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分户后,重新组建的家庭如符合条件,可依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三)社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时间节点完成初审、复审、核准、补贴发放工作。各单位逾期未完成应承担的任务而影响补贴发放的,相关责任由本单位承担。正在享受租赁补贴人员因城镇低保、特困、低收入的变动等情况,导致核实信息延迟造成补贴的误发,在信息核实后,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街道共同追缴,并按原渠道上交旗财政。
(四)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审核联动会议制度,简化非必要流程,不推诿、不扯皮,不得要求群众提供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要对所提交的资料负责,签署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贴的,审核过程中一经查实,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登记尚未获得补贴资格的,取消其登记;已获得补贴的,责令其退回补贴;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的以上行为均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享受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六)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不担当、不作为、推诿塞责的,住房保障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提请旗政府进行通报或约谈,对于存在问题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七、其他事宜
(一)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旗住建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蒙公网安备150423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