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信息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执法案件公示>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人民政府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巴林右旗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巴林右旗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巴林右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程艳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当事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索博日嘎镇人民政府 | ||
| 案件名称 | 程艳杰非法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右索政(草原禁)罚字〔2022〕第568号 | ||
| 罚款金额 | 8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7-30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程艳杰非法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对其罚款8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 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 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蓄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 ||
| 违法事实 | 程艳杰非法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了20头牛。 | ||
| 处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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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程艳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当事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程艳杰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当事人 |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证件号 | 1504231990****0529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索博日嘎镇人民政府 | ||
| 案件名称 | 程艳杰非法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右索政(草原禁)罚字〔2022〕第568号 | ||
| 罚款金额 | 8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7-30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程艳杰非法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对其罚款8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 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 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蓄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 ||
| 违法事实 | 程艳杰非法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了20头牛。 | ||
| 处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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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公网安备150423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