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巴林右旗经济合作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3-09-21 10:10
巴林右旗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巴林右旗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旗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有关 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巴林右旗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第一条 对于各类产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一)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我旗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入驻我旗各类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其中:农牧 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20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 强度不低于 60万元/亩)的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旗政府设立产业扶持补助资金,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进行投资补助。产业扶持补助资金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对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厂房建设、固定资金投入等进行补助。补助分两种方式:
(1)标准化厂房建设
旗政府根据发展需要和统一规划,分年度按计划建设一定规模的标准化厂房,引进有使用需求的企业快速入驻。厂房使用依据企业需要以租售结合的方式供给,租赁、回购或销售等相关事项在招商引资协议中约定。同时,鼓励社会资本以工业地产开发模式参与标准化厂房或“园中园”建设,旗政府在建设用地、产业扶持、配套设施等方面提供保障。
(2)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较大,厂房需求特殊的项目,旗政府对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进行补助。补助额度综合项目产业类别、投资强度及社会贡献率等因素,按固定资产投资额比例确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土地出让价款。补助资金在企业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后依据项目投资进度给予兑现。旗内社会资本在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标准,不受投资总额限制,享受本优惠政策。工业园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退城入园,享受退城入园相关政策。矿产资源采选、风光电开发等资源类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2.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上且新取得土地、自建厂房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年度起,旗政府将第一至三年企业缴纳税收的旗级财政留成部分,第四、第五年企业缴纳税收的旗级财政留成部分的 50%,奖励给企业以扶持企业发展。
3.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园区入园条件,达到项目要求的投资强度和建设规模,并按招商引资合作协议规定的时间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
(二)三产服务业优惠政策
三产服务业投资项目补贴政策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培育和引进物流企业的优惠政策》(赤政字﹝2019﹞33号)、《赤峰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赤政字﹝2019﹞34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和物流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赤政字﹝2020﹞20号)执行。两个政策已废止
(三)农牧业项目优惠政策
对于设施农业和畜牧业养殖项目,旗政府积极争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向规模化企业倾斜。
第二条 对重特大项目的优惠政策
依据中共赤峰市委、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陆港整合发展,打造赤峰次临港产业区的实施意见》(赤党发〔2018〕17号)要求,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投产之日起给予企业10年的物流补贴,补贴金额为该项目形 成地方财力的30%,补贴资金在下年度可滚动使用。同时,旗政府负责项目生产厂区内的“三通一平”建设(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
第三条 对于“飞地”项目的奖励政策
苏木镇街道引进入驻旗内各类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其实现的税收旗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项目引进苏木镇街道。
第四条 对于企业奖励及企业高管和高科技人才的奖励政策
旗政府设立企业奖励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分年度对于入驻我旗的招商引资企业进行慰问奖励,促进以商招商。
持续加强营商环境建设,设立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对于入驻我旗的开工企业,政府依据企业需求,在项目建设期间无偿提供临时办公场所,项目建成投产后收回滚动使用。
对于入驻我旗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依据其对地方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每个季度奖励一次。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高科技人才,享受国家、自治区及赤峰市相关奖励政策。
第五条 对于中介招商奖励政策
(一)依据《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赤政办字〔2019〕34号)有关规定,除公职人员外,对引进项目落地的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在项目投产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一定奖励。引进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项目(含3000万元项目)奖励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项目(含5000万元)奖励30万元,5000万元-1亿元项目(含1亿元项目)奖励5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含5亿元)项目奖励100万元,5亿元以上项目奖励200万元,引进特别重大项目给予特别奖励。
(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的通知》精神,“对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有作为、有成绩、有贡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嘉奖、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三)推行聘任招商引资特聘招商顾问制度,政府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知名人士、企业高管及巴林右旗籍乡友等为招商顾问, 保障招商顾问开展招商活动必要的工作经费,招商成功后按以上中介招商奖励政策兑现奖励。
中介招商奖励资金在所引进的招商项目投产后予以兑现。
第六条 对于企业上市挂牌及总部经济的奖励政策
注册地在我旗的企业挂牌上市按照《赤峰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外埠企业依托我旗国贫旗政策优势迁入我旗开展上市工作,在实现上市后给予注册地迁移费1000万元。
旗外企业来我旗设立总部,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对该企业实现税收形成的市旗两级财力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列入下年财政预算,在6月份前兑现。
第七条 关于重大项目的扶持政策
对带动性强、促进产业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发展贡献大的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及旗内“退城入园”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八条 项目服务政策
对每个签约落地项目明确一名处级领导和一名科级干部,建立干部帮扶企业常态化机制,“一对一”帮办项目前期和建设运营等工作,跟踪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难题。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公安和纪检监察部门挂牌服务,保障环境优化,促进服务到位,为企业正常生产保驾护航。
第九条 享受本政策的财政项目奖补资金,除明确奖励个人的资金外,其余项目奖补资金须用于本项目扩大再生产、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等相关支出。
第十条 本政策兑现事宜按《巴林右旗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兑现规程》执行。
第十一条 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巴林右旗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本政策发布前落地未兑现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签约时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签约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按本政策执行,原《巴林右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右政发〔2020〕3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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