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423011576283R/2025-0085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巴林右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右政发〔2025〕9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3-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巴林右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1-26 10:36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发布禁火命令:
一、禁火时间
2025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
二、禁火范围
巴林右旗境内森林草原防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域内未经批准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内容:
(一)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吸烟、野炊、引火取暖、狩猎。
(二)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田、烧荒、烧灰积肥、烧秸秆、烧坝界。
(三)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
(四)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焊接作业、施工爆破。
(五)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
(六)严禁其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禁火令规定的,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失职失责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地区、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五、宣传教育
各苏木镇街道、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防火宣传月、宣传周等活动,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火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六、其他要求
各苏木镇街道、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并向社会公布。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严格划定高火险区,规定高火险期采取封山等管理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因自然气候条件、火险等级因素需提前进入或者延期结束防火禁火管制期的,经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由旗森防办另行发布通告。
广大干部群众要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在进入防火区域时自觉接受检查站登记检查,不得拒绝、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报警电话:110;森林火警电话:12119;应急值班电话:6210101。
巴林右旗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
蒙公网安备150423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