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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巴林右旗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巴林右旗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巴林右旗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巴林右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巴林右旗司法局
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市博大大药房 行政相对人类型 公司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名称 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赤峰市博大大药房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案
决定书名称 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右市监处罚〔2022〕153号
罚款金额 1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0-21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肆佰元整(¥340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六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
违法事实 赤峰市博大大药房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六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市博大大药房 行政相对人类型 公司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市博大大药房
行政相对人类型 公司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3MA0MX0A51Q
执法主体名称 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赤峰市博大大药房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案
决定书名称 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右市监处罚〔2022〕153号
罚款金额 1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0-21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肆佰元整(¥340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六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
违法事实 赤峰市博大大药房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六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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